换个角度看互金监管 这可能是对超级大V的针对性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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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业务依托于场景,且主要在线上完成,便容易产生网络效应,形成超级大V。支付领域大V效应已经比较明显,互联网支付牌照100多家,大多数人知道的可能不超过5家。

  炫烨  ·  2017-09-04 18:10
换个角度看互金监管 这可能是对超级大V的针对性限流 - 金评媒
来源: 微信公众号:苏宁财富资讯,作者:薛洪言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业务依托于场景,且主要在线上完成,便容易产生网络效应,形成超级大V。支付领域大V效应已经比较明显,互联网支付牌照100多家,大多数人知道的可能不超过5家。

近日,知乎300大V被挖走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关于事件本身的解读已经很多,这里不再赘述。在笔者看来,事件发生后,知乎大V们在知乎同名问题下的集体“陈情”更有意思,主要的诉求便是请求放松“流量限制”。没错,是针对大V们的流量限制,大V们的动态,关注的用户往往看不到。知乎官方虽然一直否认,但综合各方消息来看,限制应该是存在的。

看上去并不合情理,大V既是平台的优质用户,更是重要的流量来源,平台好好服务还来不及,为何出此“下策”呢?

原因其实不难理解——流量是有限的,用大V的流量去扶持更多的中小V,更符合平台的利益。

现在,我们回到互联网金融领域。

8月4日晚间,央行发布《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17)》,在《促进互联网金融在创新中规范发展》的专题中,首次提出:

“探索将规模较大、具有系统重要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对其进行宏观审慎评估,防范系统性风险。”

对此,笔者曾第一时间做过解读,认为监管机构开始从关注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等迫在眉睫的具体风险,上升到更为中长期的潜在风险管控层面,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已经整体可控。

毕竟,只有迫在眉睫的风险已整体可控后,监管才有更多的精力用于中长期潜在风险的防控。2015年下半年-2017年上半年,监管的重心是专项整治,以具体风险隐患为着眼点,以行业内中小平台为主要对象,毕竟平台越小,发生具体性风险的概率越大。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宏观审慎监管,则以行业内龙头为主要对象,平台越大,所具有的宏观影响和风险外溢效应越大。

借着此次知乎事件的启发,我们会发现,事件也许有另外一种解读,那便是对互金领域的超级巨头实施限流措施。

很多事情都是相通的,既然知识平台可以为了整体社区生态对大V限流,监管机构为搭建完善的金融生态,为何不能对生态内的超级大巨头实施限流呢?

回过头来看近两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无论是“小额普惠”的整体定位,还是上述专题中“探索将规模较大、具有系统重要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对其进行宏观审慎评估,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窗口指导,政策出发点是防风险,但实施起来很多都有限制超级大V的效果,这就为中小机构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

先来看第三方支付领域,无论是2015年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出台,还是2016年相继补充出台的单一账户交易笔数和限额的限制,抑或是推动网联平台的上线,从效果上看,都是一边限制超级大V,一边利好中小支付机构。

再看理财领域,先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贷平台小额普惠的定位,斩断了其与传统金融体系的资产纽带;之后是强力限制大额标,下架交易所合作理财产品;连明星产品余额宝的用户可购买余额,也是一降再降。从效果上看,也限制了超级大平台的形成。

消费金融领域,天然便符合普惠金融定位,监管着墨并不多,但对放贷机构的资金来源和杠杆率问题一直密切关注。曾于2016年下半年收紧场内消费金融ABS发行,近期则对巨头热衷的联合贷款模式表示关注。

互金领域为何也要对超级大V采取限流措施呢?

原因还是在于网络效应,若不进行限制,则中小机构空间会受到挤压,何谈生态的建立。

2013年以前的金融业务,以线下物理渠道为主,只要有网点便有业务,网络效应并不明显,大中小微型金融机构相安无事,金融生态相对健康可持续。银行业便是典型的例子,4000多家机构,多年来相安无事,四大行虽然块头大,但并未出现真正的超级巨头。下面是银监会的数据,供大家参考:

“截至2015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3家政策性银行、5家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33家城市商业银行、5家民营银行、859家农村商业银行、71家农村合作银行、1373家农村信用社、1家邮政储蓄银行、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0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1家中德住房储蓄银行、68家信托公司、224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47家金融租赁公司、5家货币经纪公司、25家汽车金融公司、12家消费金融公司、1311家村镇银行、14家贷款公司以及48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截至2015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4262家,从业人员380万人”。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业务依托于场景,且主要在线上完成,便容易产生网络效应,形成超级大V。支付领域大V效应已经比较明显,互联网支付牌照100多家,大多数人知道的可能不超过5家。活期宝宝理财天然与支付账户捆绑在一起,也已形成大V效应。P2P理财领域,受制于资产端的非标准化获取渠道和风险偏好的差异化,网络效应倒不明显。

当然,从这个角度来解读互联网金融监管,属于新的视角,但笔者也并非为了标新立异,因为其实各行各业都在这么做,否则如何解释《反垄断法》的出台呢?

有人要问了,为何互联网领域没有限制大V呢?一则是互联网生态复杂的竞合关系,二则是互联网巨头的产品基本都是免费,三则是理论总是落后于实践。而金融不同,金融业务并不复杂,金融产品也并非免费,同时金融又是国之重器,对大V限流、扶持中小机构便说得过去。

最后,我们不妨以《反垄断法》的第一条作为结尾吧: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编辑:郑惠敏)

来源: 微信公众号:苏宁财富资讯,作者:薛洪言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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