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指引落地 网贷“1+3”监管框架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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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年8月25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并且充分考虑了当前网贷行业正处于规范整顿期的真实情况,明确给予已开展业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6个月的整改过渡期限。至此,标志着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监管框架体系就此形成。

  丁丁金服  ·  2017-08-29 14:34
信息披露指引落地 网贷“1+3”监管框架初成 - 金评媒
作者: 丁丁金服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至此,标志着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监管框架体系就此形成。

2017年8月25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并且充分考虑当前网贷行业正处于规范整顿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对存量业务信息进行梳理公示需要时间的真实情况,明确给予已开展业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6个月的整改过渡期限至此,标志着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监管框架体系就此形成。

突出强调合规与风控

在公众披露方面,《信息披露指引》不再实施“自愿”原则,而是突出强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合规与风控两方面的信息披露,具体包括:

备案信息备案登记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资金存管信息、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风险管理信息;

组织信息工商信息、股东信息、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及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

审核信息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经营合规重点环节的审计结果、上一年度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截至于上一月末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撮合交易信息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以来的累计借贷金额及笔数、借贷余额及笔数、累计出借人数量、累计借款人数量、当期出借人数量、当期借款人数量、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金额占比、关联关系借款余额及笔数、逾期金额及笔数、逾期90天(不含)以上金额及笔数、累计代偿金额及笔数、收费标准、其他经营信息。

保护出借人知情权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就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而此次《信息披露指引》在维护出借人合法权益方面,也着力保护出借人的知情权,明确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四项内容,包括:

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人主体性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借款人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

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和简介、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年化利率、起息日、还款来源、还款保障措施;

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已撮合未到期项目有关信息借款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借款人逾期情况、借款人涉诉情况、借款人受行政处罚情况等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的重大信息。

其中,借款人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项目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需在出借人确认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前向出借人披露。

数据“打假” 强制回归信息本真

据了解,《信息披露指引》对业内普遍关注的逾期金额、逾期笔数等逾期数据及统计口径,进行了清晰界定并作了统一标准,这将有利于更客观的反应网贷平台的经营情况。在《信息披露指引》第五条中,要求网贷机构信息披露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这意味着过去一些网贷机构各执一言、运营数据残缺、数据真实性无从考据等情况或将成为历史,网贷机构信息数据或将以真面貌示人。

各渠道信息披露需同步

根据《信息披露指引》显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信息披露的渠道,不仅局限于官方网站,还包括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各渠道间披露的信息内容需保持一致。

该举加大了公众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将有利于降低借贷双方与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帮助出借人更好的进行风险判断。”丁丁金服总经理刘坤先生坦言。

信披背后:着力提高投资者风险自担意识

事实上,《信息披露指引》在严格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同时,也在对投资人作出“风险自担”的投资教育提醒。

在去年8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曾明确指出,借款人与出借人需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则应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可见,此次《信息披露指引》正是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全面贯彻。

目前,在网贷行业内,不少投资者在投资时倾向于看收益,看风险”,而《信息披露指引》网贷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要求,对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打破网贷机构刚性兑付承诺,促使投资者增强自行甄别借贷风险能力,一改盲目投资之风,有效防范风险。

在丁丁金服总经理刘坤先生看来,《信息披露指引》实际上贯彻“穿透式“监管原则,深入抓住了防范借贷风险的各个关键节,信披内容涵盖了网贷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投诉渠道信息等网贷业务活动的全过程,更加明朗化。

此外,丁丁金服总经理刘坤先生认为,《信息披露指引》维度之广,层面之深,充分体现了监管层规范网贷发展,打造透明网贷的坚定决心。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网贷政策监管框架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透明度,让公众与网贷机构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前防范并规避风险,进一步加快网贷行业合规进程促进整个网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未来,随着网贷行业监管细则的完善及广大投资者风险认知的成熟,在监管政策和市场选择的双重作用下,网贷行业必将愈发具有生命力。(文章来自丁丁金服,禁止转载)

 (编辑:郑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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