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不应成为运动式、拍脑门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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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诸多不同业务形态背后,还需关注其金融本质,并谨慎观察金融科技究竟是延续传统金融业渐进式的科技改良,还是颠覆式、突发性的行业革命。在形成有意义的判断之前,监管需坚持底线思维,保持中立和稳定。

  财经360  ·  2017-08-23 18:05
金融科技不应成为运动式、拍脑门式创新 - 金评媒
来源: 财新网 蒋则沈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在诸多不同业务形态背后,还需关注其金融本质,并谨慎观察金融科技究竟是延续传统金融业渐进式的科技改良,还是颠覆式、突发性的行业革命。在形成有意义的判断之前,监管需坚持底线思维,保持中立和稳定。

近一时期,金融科技的概念迅速兴起,市场实践和创新行为非常活跃,受到广泛关注。

事实上,金融与科技的结合互动并非新现象。从银行历史看,商业银行应用现代科技的进程始终没有停止过。从最早的银行卡服务,到自助柜员机(ATM),再到后来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每一个时代的主流科技手段都与金融创新相伴相生,相互作用。

当前,金融科技之所以引发广泛兴趣和热烈议论,一个重要原因是金融与科技的结合速度、向社会大众普及渗透速度大大加快了。从银行卡到ATM,从电话银行到手机银行APP,技术驱动形成金融产品的推广周期越来越短,新型产品大规模覆盖用户的能力越来越强。在这一背景下,金融科技对社会公众的影响范围和深度,都需要用新的视角和方法进行评估研判。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提速”留给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进行风险预判和工具准备的时间越来越有限,越来越紧迫。

当然,这一轮金融科技的浪潮究竟是延续传统金融业渐进式的科技改良方式,还是发生一些颠覆式、突发性的行业革命,都还需要谨慎观察,严谨论证。

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

截至目前,金融科技一词更多是对现阶段各类技术化金融服务现象的一种简单而宽泛的概括,而将讨论停留于此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仍需进一步挖掘分析不同金融科技现象的具体业务形态以及它们的金融本质。

现阶段,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在研究工作中对金融科技进行了大致分类,主要包括五类:支付结算、存贷与资本筹集、投资管理、保险和市场设施。其中,市场设施的内容非常广,包括数字身份验证、云计算、分布式账户技术等,但很多技术的应用范围也并不局限于金融领域。

从这些分类可以看出,金融科技概念下不同类型金融业务形态,在金融属性、风险特质和适用规律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不同金融业务与科技结合的速度和程度也是不一样的,并不适合概而论之。比如,小额支付业务可能与技术有天然的契合点,创新普及的速度就会快一些。而在一些传统业务领域,如吸收公众存款或公司信贷,可能现阶段科技更多是发挥辅助性、补充性作用。

从历史上看,金融业是长周期行业,每一项金融创新都需要经历完整的经济周期和信用周期检验,而技术行业常常呈现出短周期特点,具体技术的迭代升级非常快,有的甚至在短时间内就完成了变革性的更迭和替代。由于金融风险的外部性和滞后性,金融与科技的结合,更需要遵循金融业的内在规律,将金融科技的发展可持续性放到更长周期内进行检验评判,而不是仅看短期内技术的突破性、有效性和财务表现。商业可持续是一项金融创新应具备的重要特征。

监管需坚持底线思维

当前金融科技虽然方兴未艾,但不应发展成为运动式、拍脑门式的创新。因此,当讨论金融科技的创新和风险时,更需要坚持底线思维,预先设问创新失败后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创新者将用什么样预案安排进行应对,如何避免技术性的试错风险转化放大为金融风险。同时,金融业务还具有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性。以贷款业务为例,一笔贷款放出去,投入本金一百块钱。如果贷款到期收回,利息收入可能是七八块钱。如果这笔贷款无法收回了,赔掉的是整个本金。因此,信贷业务需要实施资本、风险拨备等强制性的审慎要求,这实际上也体现出管控金融业务风险需要从最坏情况打算、未雨绸缪的底线思维要求。

从各国实践看,金融监管者的普遍共识是:监管规则和监管行为应当保持技术中立和渠道中立。任何一项金融业务风险归根结底源于金融规律本身。至于这项金融业务是通过物理渠道提供给金融消费者,还是通过电子渠道投放,都不会改变其金融风险的本质特征以及管控金融风险的基本规则。

当然,随着科技的普及,一些传统监管规则的文本表述可能需要更好地适应技术情景下金融业务的实现方式,但这是一个立法技术和文本完善的过程,不会改变金融风险本质规律和基本法则。

截至目前,金融科技给予各方的观察周期还比较短,不仅是中国,全球监管者都还在谨慎观察和跟踪了解金融科技的发展进程和趋势走向。这其中是否会真正产生颠覆式的商业模式和对金融业务本质风险的彻底改变,仍有待观察,难以轻言结论。在形成有意义的判断之前,大部分国家的监管者总体保持相对稳定的监管状态,不轻易改变自身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方式,以免对现有正常的金融秩序产生不必要的扰动和政策反复。

同时,金融科技也给监管者带来了新的命题和挑战。例如:在传统情景下,一项金融业务与金融机构法人的对应关系总体是比较清晰明确的,存款业务可以找到银行,证券业务由证券公司承担,保险业务的最终服务主体是保险公司,业务边界相对清晰,主体责任比较明确。而互联网环境往往具有无边界特点,业务环节比较模糊。在互联网虚拟环境中,金融消费者最后得到的金融服务往往呈现为一个单一结果,而这个结果背后却可能是多个法人主体分工协作,经历复杂整合过程而形成的。就像用户使用网络搜索引擎,虽然只看到一个简单的字符窗口用于输入搜索需求,但字符窗口后面实际上是庞大复杂的分工运算体系和商业合作架构。

对于监管者而言,金融科技带来的新挑战是,如何准确认定一项金融产品或业务背后多个合作主体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责任,并使相应的责任主体能够受到相匹配的监管约束,从而使其自始至终对自身行为承担足够的责任。

数据隐私保护挑战

金融科技大多重视数据的价值,大数据往往构成许多金融科技商业模式的基础。与传统业务相比,数据变得越来越具有商业价值了,成为可以兑换价值利益的商品。但同时,对数据日益激进的逐利倾向也容易导致一些机构经营行为的扭曲。

从各国情况来看,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法律体系和政府部门对隐私保护始终保持较高的关注和倾斜,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宁愿牺牲商业效率来保护公民的数据隐私。

数据的商业应用需要尊重和维护客户(数据的真正所有权人)的基本权利,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公众需要拥有充分的数据用途知情权,准确了解自己数据被采集之后用于什么目的,会带来什么样不利的后果,在此基础上客观、准确、专业地做出数据使用权让渡决策。二是保证数据使用的履约一致性。采集数据的应用范围和目的应与公众认可的事前约定保持一致,不能将以一种业务名义采集到的数据,直接或变相用于另一项业务。三是赋予公众对数据结论的申诉权。商业机构基于一个数据结论可能会影响到公众使用各类服务的待遇质量甚至权利。当数据结论产生争议时,公众有权对数据解读和结论观点提出质疑,并基于客观事实提出纠错要求,有权在公平仲裁的机制下,改变不公正的数据结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无论是金融还是科技,本身都是对接人的需求的,金融业作为窗口行业,这一特征更加明显。中国是一个互联网人口大国,互联网在不同年龄段人群中普及渗透都非常迅速,也深刻地影响着公众生活。站在今天的时代时点上,如果说70后、80后是在人生的某一个阶段开始接触和使用互联网的话,90后一代则是从认知世界开始就已经接触互联网了,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生于互联网的一代。随着年轻互联网人口逐渐步入社会,成为社会主流,其使用社会服务的习惯和偏好也必将深刻影响着各行各业的商业模式、运营模式、经济模式。

金融业是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贴近公众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行业,也必然需要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要求,迎接新的变化、迎接新的需求、迎接新的挑战。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现任职于银监会,本文不代表所在单位观点。

(编辑:杨少康)

来源: 财新网 蒋则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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