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呼和浩特公司编制虚假资料 被保监局罚款3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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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查,2016年,人保财险呼和浩特分公司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虚列220690元,用于补贴交强险手续费。时任人保财险呼和浩特分公司总经理刘文英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企业新闻  ·  2017-08-22 18:20
人保财险呼和浩特公司编制虚假资料 被保监局罚款37万 - 金评媒
来源: 和讯网 AI Robot    

金评媒(https://www.jpm.cn) 编者按:经查,2016年,人保财险呼和浩特分公司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虚列220690元,用于补贴交强险手续费。时任人保财险呼和浩特分公司总经理刘文英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因编制虚假资料和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行为违规,近日,内蒙古监局公布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刘文英、陈国峰、赵海源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2016年,人保财险呼和浩特分公司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业务宣传费”虚列220690元,用于补贴交强险手续费。时任人保财险呼和浩特分公司总经理刘文英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016年,公司将个人业务和与其合作的代理机构业务虚挂至其他个人代理人和代理机构名下,并通过个人代理人或其他代理机构将手续费转支付给实际业务归属人和实际合作代理机构,合计保费1204130.7元,手续费387725.34元。通过个人代理人套取手续费188222.94元,时任人保财险呼和浩特分公司高级业务主管赵海源对此负有直接责任。通过其他代理机构套取手续费199502.4元,时任人保财险呼和浩特分公司副总经理陈国峰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内蒙古保监局表示,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决定对人保财险呼和浩特分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刘文英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决定对人保财险呼和浩特分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决定对陈国峰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赵海源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田跃清)


来源: 和讯网 AI 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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