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监管思路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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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ICO的监管,应由证监会参考IPO业务出台相应的指引,对ICO的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进行规范。总体来说,对ICO监管可从政府、行业协会、项目发行方、媒体、司法机关等几个方面展开。

  莉莉财经  ·  2017-08-16 16:45
ICO监管思路探讨 - 金评媒
来源: 巴比特 陈云峰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ICO的监管,应由证监会参考IPO业务出台相应的指引,对ICO的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进行规范。总体来说,对ICO监管可从政府、行业协会、项目发行方、媒体、司法机关等几个方面展开。

自美国证监会将基于以太坊区块链发行的The DAO代币判定为证券法管辖范围后,美国对于ICO发行代币活动的监管态度逐渐明朗,即因该行为可能涉及证券活动,从事代币活动的交易平台将会受到证券监管的风险。而对于我国对ICO的相关监管尚属空白,更多是企业通过行业自律组织进行规范,比如贵阳、赣州的区块链ICO沙盒计划,探索ICO的沙盒运行机制。基于国内外政策分析,笔者就ICO监管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金融监管体系分析

根据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主要分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并称为“一行三会”,是金融行业最主要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存在相互隶属关系,在各自领域对金融业进行管理。对于ICO项目来说,由于不涉及保险业务活动及银行业活动,因此应从央行和证监会具体职能层面进行分析,以确定ICO政府层面的监管主体。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职责:

  1.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

  2. 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履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职能;

  3. 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及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运作;

  4. 反洗钱职能,针对资金流向进行检测,甄别可疑交易;

  5. 其他相关金融活动的协调规划。

第二,证监会职责:

  1. 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和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活动;

  2. 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并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

  3. 监管上市公司、证券中介机构及人员的证券市场行为;

  4. 其他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监管指引。 

从上述央行和证监会职能可以看出,央行主要负责宏观金融指导和监管,而证监会则负责监管具体的证券活动,因此,ICO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融资活动,建议由证监会参考IPO业务出台相应的指引,对ICO的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进行规范。一方面证监会作为具体职能部门,对ICO活动,包括ICO活动实施规划、投资者保护及筹后管理等有全局性把握,其制定的ICO指引规范具备一定程度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借鉴IPO监管模式,建立由证监会构成的ICO监管体系能够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稳定和维护投资者利益。 

ICO如何监管—分层监管模式探索 

2017年以来,国内外ICO市场井喷式爆发,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监测发现,面向国内提供 ICO 服务的相关平台 43 家,截至 2017 年 7 月 18 日,监测发现在上述平台上线并完成 ICO 的项目 65 个,完成的ICO项目累计融资规模折合人民币总计26.16亿元,累计参与人次达10.5万。但由于ICO目前监管仍属于空白,一些打着“区块链项目”的名义,发布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数字代币的项目借机圈钱,给金融市场及投资者利益带来极大风险,因此尽快建立ICO监管模式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有重要意义。总体来说,对ICO监管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政府监管层面:制定原则、政策、法规及确定具体实施部门

首先,建议证监会出台ICO指引规范,明确ICO监管原则,对众筹规模、发行额度、定价比例、众筹次数等做出限制,并明确ICO发行代币应当不涉及证券、股票等任何权益或担保权益,否则将纳入证券活动监管范畴。

其次,具体从区块链行业管理,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区块链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出台相应规范。

最后,对ICO发行人、发行项目出台相应的备案管理制度;对从事数字资产交易的交易所实行牌照管理;由数字资产发行人、交易机构根据自身规模缴纳相应比例的费用作为投资者保护基金,并制定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明确赔付主体、赔付情形、赔付比例等内容。 

第二、行业协会:信息披露、纪律监督、违规惩戒

由区块链技术企业自发成立区块链技术协会,并制定相应的准入制度、纪律及规范,对达到标准的准予成为会员,会员应当就项目白皮书、项目运作等业务信息披露内容达成一致,形成标准化流程,协会对于违规主体、违规项目实施处罚并及时进行披露。 

第三、项目发行:积极创新、诚信发行、严格披露

一方面,区块链企业应当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的创新应用,该应用应当能够解决行业痛点,对社会进步、行业发展起推进作用;另一方面,区块链企业发起ICO的,应自觉引入资产托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技术评估机构、法律顾问团队等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真实性、可行性、透明性进行评估,并给予独立第三方意见。 

第四、社区(投资人)主动参与、严格监督、互助团结

因ICO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在社区内成立管理大会,由投资人并主动参与项目活动管理,对项目进度、筹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形成透明化运作。 

第五、社会媒体:政策解读、监督揭发、风险提示

由于社会大多数群体对ICO缺乏深入的了解和理性的判断,及ICO项目的全球性特征,因此,由大众、媒体对ICO项目全球的监管政策、监管现状进行及时解读,并就发行主体、发行规模等信息持续监督,一方面利于更多社会群体了解ICO本质、运作情况,另一方面,对明显属于传销、诈骗类的项目能够及时向公安部门揭发、举报。 

第六、司法机构:严格执法、保护合法权益

一方面,司法机构应健全严格的保护和制裁规则,既要有高效便捷的法律渠道,实现对投资者的权益救济;另一方面,又要有严密有力的监管措施,对违法违规项目进行追究、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及传销类活动,实现对违法主体的惩罚和制裁。

 (编辑:杨少康)


来源: 巴比特 陈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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