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亿元五洋债实质违约 发行人态度恶劣涉嫌逃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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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没有出乎大多数投资人的意料,两期共13.6亿元的五洋债走到了实质违约的境地。

  莉莉财经  ·  2017-08-15 17:45
13.6亿元五洋债实质违约 发行人态度恶劣涉嫌逃废债 - 金评媒
来源: 财新网 朱亮韬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从财新记者采访部分五洋债持有人的情况看,投资者质疑德邦证券作为承销商没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其缺乏信任,甚至表示要追究德邦证券的连带赔偿责任。

没有出乎大多数投资人的意料,两期共13.6亿元的五洋债走到了实质违约的境地。

8月14日,15五洋债( 122423.SH )的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公告称,浙江民营企业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洋建设)未能按期完成回售和第二年利息的兑付,已构成15五洋债违约。同时,根据《募集说明书》条款,触发了第二期债券15五洋02( 122454.SH )的交叉违约。

15五洋债和15五洋02是由五洋建设于2015年年中发行的两期债券,发行总额分别为8亿元和5.6亿元,票面利率都是7.48%,债券期限三年和五年,并都附有投资者回售选择权。两期债券发行时的债项评级为AA级。

五洋债的危机开始爆发于2016年底。当时,五洋建设发行的一期私募债险些发生了违约事件,这引起了各方警觉。2016年12月28日,德邦证券对五洋建设发行的这两期债券提示风险,表示五洋建设已于2016年12月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发行人并未就有关情况进行披露。

2016年12月28日,上交所以五洋方面有重大事项没有公布为由,要求15五洋债和15五洋02即刻停牌。2017年7月复牌后,债券价格暴跌,15五洋债最低一度跌至30余元。

发行人出现异常后,大批债券投资者日前行使回售权,要求向五洋建设回售债券。7月24日公布的回售登记结果显示,债券持有人登记的回售数量共计79.89万手,回售金额约7.99亿元,回售比例达到99.88%。而五洋建设未按照募资协议如期回售,最终使得违约全面爆发。

多位五洋债的持有人表示,这不是一起正常的债券违约,发行人五洋建设方面涉嫌恶意逃废债。“五洋建设的偿债能力应该是有的,就是没有偿债意愿。不是像其他债券违约一样,比如说确实经营不下去的,但这公司看上去各种项目工程也都一直在接的,运营都很正常的,但就是说没钱。”一位五洋债持有人对财新记者表示。

官方资料称,五洋集团是浙江省市场化经营最早的建筑企业集团之一,经营范围涉及建筑、房产、酒店旅游、物资贸易、能源开发以及金融、高科技投资等多个领域。

而公司官网的信息显示,五洋建设的经营确实仍在继续。例如官网上6月14日的一篇新闻稿还称,五洋建设近期以2.47亿中标了绍兴市镜湖澄港安置小区建设工程。由于建筑行业的一些特殊性,存在工程队挂靠有资质的大公司的情况。目前还难以确定,五洋建设这些新近中标的项目,是否属于挂靠在其名下的工程队。

五洋建设此前公告的财报也显示经营较为正常。根据2016年8月公布的财报,2016年上半年,公司营收78.35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1.57亿元,同比增长37.23%,截至期末的总资产为93.04亿元。而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则处于拖延发布状态。

据多位参加了今年6月召开的第一次15五洋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投资人回忆称,当时出席会议的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的态度非常强硬。“其他出现违约的发行人还会协商一些措施,比如先付利息或者怎么样,但他们就是双手一摊,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意思。”前述持有人说道。

德邦证券成立的五洋债处置小组一位人士也对财新记者表示,目前五洋建设方面对中介机构处在“完全封闭”的状态,“不提供任何材料、也不接受访谈”。五洋建设今年3月还更换了审计事务所,但是审计报告迄今也没有出来。

接近交易所人士也直斥“从未见过这样恶劣的发行人”,称五洋建设及其实际控制人对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一直采取抵触态度,法律和规则意识淡漠。

目前,由于五洋建设拒绝披露信息,这家企业何以走到在公开市场违约的不归路,尚不十分清晰。但是就财新记者掌握的情况看,五洋建设在交易所发行小公募债之后,银行贷款逐年下降,对外担保也同步减少,外部融资环境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五洋债在募集说明书中载明,募集资金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流动性需求;但是2015年募集资金一到账,就被划到非关联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陈志樟控制的五洋控股银行账户,这些动作颇让外人生疑。

证监会8月10日已对五洋建设立案调查。多位投资人表示,目前正在考虑通过诉讼等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界人士表示,信用债持有人没有抵质押物保障,一旦企业破产清算,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因此债券持有人尽早行动起来,推动发行人破产重整,可能更为有利。但是五洋债持有人则表示担忧,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再追究发行人的欺诈责任在技术上讲变得更加困难。

“这不是一般性的违约事件,而是涉嫌欺诈,是要依法打击的逃废债行为。”一位持有人对财新记者说。

德邦证券人士表示,将在持有人会议上征集授权,代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维权行动;如果持有人直接以自己名义维权,德邦证券亦愿意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支持。

不过,从财新记者采访部分五洋债持有人的情况看,投资者质疑德邦证券作为承销商没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其缺乏信任,甚至表示要追究德邦证券的连带赔偿责任。

五洋债持有人还表达了对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前景的担忧,破产清算在银行债清算抵押物后所剩残值无几,而破产重整亦遥遥无期。因此他们将追究德邦证券连带赔偿作为另一个维权方向,不过这还需要以证监会调查认定发行人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承销商存在过错为前提。另外,现有法规对证券欺诈发行中,承销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也只有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在几起市场影响很大的IPO造假案之后,依靠证监会行政力量主导,引入了承销商先行赔偿的机制。但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技术细节差异较大,债券持有人仿此例为维权方向,目前看来,仍有较长的路要走。

(编辑:杨少康)

来源: 财新网 朱亮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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