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严格规制高利贷降低融资成本 中小微企业或迎发展新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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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利率超上限利息不予保护的进一步明确,实则是出于通过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的考虑。换言之,最高法严格规制高利贷其实是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对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

  丁丁金服  ·  2017-08-12 15:00
最高法严格规制高利贷降低融资成本 中小微企业或迎发展新春天 - 金评媒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利率超上限利息不予保护的进一步明确,实则是出于通过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的考虑。换言之,最高法严格规制高利贷其实是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对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

1991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布,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2015年9月1日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就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保障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提出了30项意见。其中,又对民间借贷利率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对超过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不予保护,以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今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丁丁金服总经理刘坤表示,“同时也指出,要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和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推进金融精准扶贫,鼓励发展绿色金融。不断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着力强实抑虚。要促进金融机构降低经营成本,清理规范中间业务环节,避免变相抬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而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利率超上限利息不予保护的进一步明确,实则是出于通过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的考虑。换言之,最高法严格规制高利贷其实是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对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

在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目的,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的积极发展普惠金融,大力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精准脱贫等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以及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等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还指出,规范资本市场投融资秩序,引导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同时,在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的问题上,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的方式,增强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上述不难看出,在我国对金融的监管要求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方面或将迎来政策红利,继而或迎来发展的新春天。

(编辑:郑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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