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震:数字货币交易市场亟待监管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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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全球金融科技创新加速的背景下,特别是在国内“互联网+”浪潮带动下,在区块链基础上创生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催生了打着“数字货币”、“数字资产”旗号的另类理财市场。

  苏言  ·  2017-08-08 18:10
黄震:数字货币交易市场亟待监管介入 - 金评媒
来源: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707期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在当前全球金融科技创新加速的背景下,特别是在国内“互联网+”浪潮带动下,在区块链基础上创生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催生了打着“数字货币”、“数字资产”旗号的另类理财市场。 

本文原载于: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707期 

随着2016年数字货币被列为央行研究课题,国际国内汇率问题备受关注,比特币也被投机爆炒,部分国产虚拟货币也跟着火热起来。目前火热的 “数字货币”,大多数只不过在比特币参数基础上做一些修改生成的“山寨币”,并不是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更不是具有法定意义上的主权货币。目前在我国境内所谓的“数字货币”、“数字资产”品类多达数百种,一些“数字货币”或“数字资产”面市后交易价格波动幅度起伏,引来了不少投资者参与交易。 

据笔者调查,市面上所谓“数字货币”、“数字资产”大多为圈钱工具,暗藏的风险正在积聚。由于美国总统特朗普当选后加大了全球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部分地区出现了战争和动乱加剧了人们的危机意识,而比特币等所谓“数字货币”具有规避国家外汇管理进行财产转移的功能,被视为“避险资产”而备受追捧,最近比特币和一些所谓数字货币价格不断高涨,出离人们的想象。因此笔者呼吁我国监管当局尽快适当介入“数字货币”与“数字资产”交易市场管理,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稳定与国家安全。 

一、“数字货币”或“数字资产”交易市场的来历 

2008年11月,一个化名“中本聪”的神秘人物在某隐秘的密码学讨论小组中发表了一篇《比特币:一个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的研究报告,论文详细讲述了如何利用密码学制造一种虚拟货币的方法,接着提出了比特币的概念,希望建立一套基于密码学原理而不是基于信用,使得任何达成一致的双方能够直接进行支付,从而不需要第三方中介的参与的电子支付系统。比特币试图超越国家主权发行所谓虚拟货币,无法得到主权国家的认可,因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货币。 

比特币携“虚拟货币”之名进入中国以后,拥有了更多的买卖者,被一些投资人视为“数字资产”进行投资。自从比特币火热之后,各种国产山寨币“数字货币”与“数字资产”层出不穷,多达上百种。国产的虚拟货币复制起来成本低廉且相当容易,只需要对比特币的客户端代码参数进行简单修改,就能开发出一款虚拟货币。目前,国内虚拟货币在生产、交易、运营的各个环节,已经成为一个产业链。同时,这种国产虚拟货币鱼龙混杂,存在着经营难以为继、研发者圈钱跑路、非法集资等风险。然而,目前国产虚拟货币产业却处于一个无人监管的“灰色地带”,也为数字货币和数字资产行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一方面,虚拟货币的风险不在于虚拟货币本身,而在于各类大大小小、花样百出的交易平台。近一段时间来,平台跑路、破产及非法交易事件连发:2013年12月,浙江警方破获国内首例比特币诈骗案,500余人因比特币交易平台GBL跑路受骗,涉及金额2000万元;美国监管机构关闭“丝绸之路”网站,以贩毒和协助洗钱查扣超过17万个比特币…2015年4月,曾经风光一时的世界最大比特币交易所MT.Gox已正式启动破产程序。作为一种新兴理财产品,虚拟货币交易规则不透明,往往不知道谁在发行,谁在“操盘”,众多风险已然暴露,自诩“自由货币”同时还频频卷入洗钱、毒品等非法交易。 

另一方面,从雨后春笋一般涌现本土“数字货币”来看,其本身更容易变为游资的炒作工具。众多自发设立、无牌照无注册的比特币交易网站的背后逻辑,不外乎“只能涨不能跌”,交易越活跃越好,手续费收入更是多多益善———些虚拟货币设计者的本意不再是开放透明,恰恰是“击鼓传花”的一己私利。更加值得警惕的是国内“数字货币”可能沦为非法集资、资金传销的道具,近期所谓“ICO”在地下市场盛行,亟待监管介入监测和规范。 

二、比特币交易平台和虚拟货币运行风险分析 

(一)交易所的违规风险 

1、币和钱的管理风险。钱的管理意味着平台是否会出现圈钱跑路的风险,币的管理意味着是否会出现恶意丢失。美国已出现此类案例。开发者大量持币,所以他们会成为这个山寨币种最大的庄家,一旦有足够的资金进入其中,庄家极可能大量抛售。一旦价格狂跌,或者庄家作弊的信息传出,那么这款山寨币的生命也就走到尽头,受损的当然是大量散户。另外,交易平台也有部分会与山寨币发行者勾结,从中获利。2013年10月,注册地位于我国香港的GBL平台跑路,卷走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自称账户设在美国的“Bitfloor”宣布价值25万美元的比特币被盗后,也于2013年4月宣布关闭交易,表示“行情形势已经失控”。 

2、过高的金融杠杆风险。金融行业高杠杆意味着可能衍生高风险。高杠杆投资所引发的投资纠纷、企业破产、公司倒闭案例不胜枚举,早在1995年,具有230多年历史、在世界一千家大银行中按核心资本排名第489位的英国巴林银行宣布倒闭,这一消息当时在国际金融界引起了强烈震动。百年老银行轰然倒塌原因在于巴林银行的子公司巴林期货新加坡公司,因持有大量未经保值的期货和选择权头寸而导致巨额亏损。采用高杠杆风险投资,在期货市场上追求投机收益,同时缺乏对仓位的限制和止损机制是巴林银行倒闭的根本原因。在高杠杆投资面前,一旦遭遇到了风险,即使是巴林银行这样的百年跨国银行,都会在顷刻间面临崩溃,更何况普通投资者。所以,股神巴菲特有一句名言:永远不要高杠杆投资。但是,对许多投资者来说,巴菲特的警言却敌不过高杠杆的诱惑,尤其在市场出现顺风顺水的情况下,高杠杆投资令一部分人大发横财,从而产生了巨大的刺激效应,当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进入高杠杆领域时,也往往是市场风险毕露的转折点,一旦市场逆转,投资市场便会血流成河。 

3、自己坐庄的风险。而与比特币发行方和交易平台分离的情形不同,我国“山寨币”等虚拟货币的发行方和交易平台往往是一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对投资者来说,风险更是有增无减。山寨币和比特币最大的区别就是,庄家和交易平台作弊的空间很大,平台自己坐庄容易出现风险的隐患点。庄家想卖币就运用资金推动币价上涨,吸引散户接盘。想买币就推动币价下跌,把散户的币廉价收走。一般山寨币刚面世价格猛涨,而到后期价格会大幅下降。所以能不能赚钱,全看接盘早晚。 

4、违规经营风险。一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其备案资质多为电子商务或网络咨询。但随着市场规模持续放大,金融权益类交易成为其业务主体,甚至不乏涉嫌违规行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但在“某宝联交所”的网站,其以虚拟币为交易币种,以拆分持有、权益分红的方式公开发行理财产品,还定期发起线上股东分红投票,存在涉嫌违规经营的风险。 

(二)虚拟货币的违规风险 

1、比特币的风险 

关于比特币的风险隐患,早在2013年12月5日,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后,央行在答记者问时对目前比特币的风险进行过解答,认为:目前,社会公众对比特币还缺乏足够了解,一些个人出于跟风或者投机的心理持有、使用和交易比特币。如果将比特币定性为特定虚拟商品,法律上并没有明令禁止其交易,可能存在以下几种突出的风险: 

一是较高的投机风险。比特币交易市场容量较小,交易24小时连续开放,没有涨跌幅限制,价格容易被投机分子控制,产生剧烈波动,风险极大。普通投资者盲目跟风容易遭受重大损失。同时,比特币的相关交易市场仍处于自发状态,可能存在交易对手方风险、资金安全风险和清算结算环节的风险等,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较高的洗钱风险。由于比特币交易具有匿名性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点,其资金流向难以监测,为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提供了便利。 

三是被违法犯罪分子或组织利用的风险。目前,国际上已经出现了利用比特币进行的毒品、枪支交易等犯罪活动,相关案件已经被查处。同时,各比特币交易网站的状况参差不齐,一些网站没有经过合法注册,涉嫌非法经营;一些网站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差,容易发生黑客攻击或网站经营者卷款潜逃等事件。 

2、其他虚拟币的风险 

比特币的飞速发展引发了一大批模仿者,开发出一系列类似比特币的新型虚拟货币。目前,各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已有几十种不同的新型虚拟货币可以交易。这些新型虚拟货币与比特币的原理基本相同,都是由不同的虚拟货币算法进行支撑,如Ripple币、莱特币等。它们除了具有比特币相同的风险外,还存在以下几类更加突出的风险: 

第一,信用风险。新型虚拟货币基于“算法”和圈内人互相的信用,如果得不到认可,本身没有什么价值,甚至会被市场淘汰。而法定货币以国家信用和国家综合实力特别是黄金储备为基础和后盾,无论政府债务危机多么沉重,仍可天然地为市场所接受。传统虚拟货币虽然没有国家信用基础,但都有作为发行机构的企业进行信用担保。而新型虚拟货币既无国家信用基础,又无企业信用担保,却具有支付功能和信用功能,一旦遇到偿付危机,就可能一文不值。 

第二,市场操纵风险。因为虚拟货币可以通过组建“矿机”挖取,若大资金在某虚拟货币尚未红火之时,投入大量资金开采虚拟货币并在市场上逢低吸纳,当其在市场上占有一定比重时,如15%以上,便可能操纵整个市场。相对于股票市场中的小盘股而言,操纵一个新兴的非比特币的虚拟货币市场更为容易。普通投资者在这样的市场中想要赚钱难度极大。 

第三,流动性风险。虚拟货币目前还只是一种约定货币,如果发行人非主观性的不能满足消费者的回赎需要,就会形成流动性风险。虚拟货币的发行规模越大,这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越大,同时商务活动虚拟网络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更有进一步放大这种风险的趋势。在虚拟网络中,所有的商务活动都表现为货币信息的传递和调配。在网络内流动的不再只是货币现金,其代表的货币量远远超过了实际的货币拥有量,这很容易引起经济泡沫。此外,一些突发事件,诸如重大的安全事故、市场的不利传闻等也会使消费者拒绝使用虚拟货币,要求回赎,从而导致流动性风险的发生。 

3、山寨币的风险隐患 

界定比特币和其他山寨币等虚拟货币的要素有三个: 

第一,发行方式。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是去中心化的发行方式。每个不同的终端节点负责维护同一个账本,而这个维护过程主要是算法对交易信息进行打包和加密。而有一些山寨币是采取拉人头的传销方式,用户每介绍一个人进入,如果这个人投资购买该山寨币后,上游介绍者则会获得一些山寨币作为奖励。 

第二,交易方式。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市场自发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规模后逐渐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来完成交易。而一些山寨币是自己发行,并自建平台来进行交易。 

第三,实现方式。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本身是开源程序,在Github社区维护。其总量限制的参数和方式,均显示在开源代码中。但一些山寨币本身所谓的开源是完全抄袭了别人的开源代码,且没有使用开源代码来搭建程序,所以其本质跟Q币一样是可受网站控制的。 

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山寨币存在以下方面比较突出的潜在风险: 

(1)非法营销手段。山寨币的营销需要遵循相关的商品营销法律,有法律依据的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特别是在营销中违反《广告法》作虚假宣传的必须要禁止,防止恶意炒作。 

(2)传销模式风险。有些山寨币通过拉人头的传销方式进行扩散,这是应当禁止的,山寨币可以做的有流通、交易、投资产业,但不能做传销。山寨币在推广过程中,大量利用了普通网友的力量,首先是免费将提前挖出的山寨币免费送一部分给网友。得到免费赠予的网友们希望自己手上的山寨币增值,所以会不遗余力地在QQ群、微信群、论坛上发布消息,吸引更多人参与,一旦有足够的资金进入,开发者很有可能会套现。 

(3)非法集资风险。有些不是运用区块链技术的山寨币,类似Q币,是有中心机构发行的,而且有的币种由自建平台进行交易,资金并未实行银行存管或第三方托管,在自己的平台上形成资金池,一旦出现信用违约,则出现投资者损失,这其中蕴藏了较大的非法集资风险。 

(4)非实名制风险。一些山寨币理财在账户管理中并未接入实名制,落实账户实名制是应该重视的问题。匿名或弱实名在账户出现盗窃、抵赖付款、冒充身份时,容易发生投资者与平台的纠纷,实名制则可以更好地保证交易安全、准确、可靠。 

(5)操纵市场风险。一些设计山寨币的团队,在山寨币推向市场之前,自己先组织将山寨币发行总量一部分据为己有,行业内叫预挖。这个比例一般是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极个别者甚至达到百分之九十。在山寨币营销推广后,如果山寨币在交易市场上市,就逐步抛售预挖的山寨币,造成价格波动,违规操纵市场。 

三、数字货币与数字资产行业规范管理建议 

现代市场及金融体系中,货币均是运作的基础,而投资者是组成市场的主体。如果交易平台不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监管约束风险就是必然之举。当前所谓“数字货币”已超出网络游戏币范畴,又不适用金融牌照,这一过程资金存在无监管的风险。而针对数字货币、数字资产行业近年发展态势,建立、完善统一的虚拟货币监管体系已成为市场新需求。 

(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清理虚假宣传 

在新《广告法》已出台的背景下,各类交易平台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宣传推广,对于打着“数字货币”或“数字资产“名义进行违法宣传行为,在发现后应当及时进行劝导、整治、规范,整治不合格的依法予以清理。 

(二)取缔传销、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传销和非法集资都是刑事犯罪案件,打着“数字货币”或“数字资产”名义,采取传销形式扩散、圈钱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都是应当禁止、及时取缔的,应当利用刑法严厉打击利用数字货币名义进行的金融欺诈行为。 

(三)建立账户管理实名制和资金托管办法 

不论是在数字货币依托的交易平台,还是数字资产交易平台,都应当建立账户管理实名制和资金托管办法,保证资金流动透明清楚、能够监测追踪,防范卷款跑路和洗钱事件发生无处可寻。 

(四)加强媒介公开宣传引导 

对于数字货币需要媒体加强公开宣传,可将数字货币的运作原理制作成动画宣传片等形式向普通大众形象生动地阐释清楚,将一些炒作、牟利的方法和相关案例通俗地告知普通民众、大众投资者,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五)节点管理和接口管理 

由于高度的网络化,很多经营所谓“数字货币”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与交易发生地、终端服务器并不一致。因此,对于数字货币与数字资产的管理不能仅以公司注册地进行管理,应将交易发生地、终端所在地视为管理规范的节点、入口。 

(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当前“数字货币”交易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欺诈、跑路案件屡见不鲜,当投资者与交易平台或理财平台发生纠纷后,钱、币、文件等大部分掌握在平台之手,投资者往往处在一个较为弱势的地位,很难获取证据资料,因此有必要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投资者或消费者无法举证的情况下,由平台来举证。 

(七)构建行业自律机制 

数字货币和数字资产行业要得到健康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还需要构建自律机制。特别是要逐步形成行业的公约、标准,能够开发出交易信息集中和分析系统,能够检测大额不合规交易。通过这种自律机制,能够增加数字货币或数字资产从交易者到管理者的合法性和信赖度,防止数字货币数字资产利用者和交易者通过虚拟交易平台洗钱和支持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八)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目前我国个人投资者急需加强金融常识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教育。数字货币与数字资产的投资者也需要冷静的头脑。不盲目跟风、充分了解、量力而行,充分认识目前打着数字资产或数字货币交易市场中的风险。因此,投资者需要警惕披着数字货币或数字资产创新“外衣”的风险和骗局。 

总之,虽然境外已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将比特币列为“数字资产”或“数字商品”,但目前“山寨币”“数字货币”交易市场上的混乱状态不是投资,而更多是投机成分,这些都需要投资者、监管者保持足够的警惕。真正的数字货币应该是由央行统一进行发行和管理的主权货币。真正的交易平台,是靠公开、公平、透明来支持,而不是靠虚假宣传、坑蒙拐骗来吸引投资者。在国际货币市场动荡之际,所谓超国家主权的“虚拟货币”进一步加剧了其中的风险,盲目无序发展有可能摧毁数字货币和数字资产这一类新生产物。及时制止非理性的炒作和传销,客观上将挽救数字资产与数字货币本身的发展前景。对投资者而言,假如市场变成高度投机的炒作市场,恐怕才是真正的灾难。根据全球数字资产与数字货币发展的进展,由国家央行主导发行数字货币并进行有关监督管理已成大概率趋势,我国逐步建立及完善数字资产和数字货币的准入制度和经营规范势在必行。

(编辑:郑惠敏)

来源: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7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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