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能否从事债权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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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P2P网贷能否从事债权转让业务?通过网购取得被诉侵权产品,能否以网购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从出行大数据第一案看,互联网企业在获取第三方数据时应注意哪些合规风险?苹果的“赞赏税”会取消吗?首席隐私官是个什么官?

  享法Joy-Legal  ·  2017-07-27 11:00
P2P网贷能否从事债权转让业务? - 金评媒
   

金评媒(https://www.jpm.cn) 编者按:P2P网贷能否从事债权转让业务?通过网购取得被诉侵权产品,能否以网购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从出行大数据第一案看,互联网企业在获取第三方数据时应注意哪些合规风险?苹果的“赞赏税”会取消吗?首席隐私官是个什么官?

P2P网贷能否从事债权转让业务?

2016年上半年推出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曾对P2P网贷平台中未经批准的债权转让行为予以禁止,但未明示债权转让行为的合规模式。随后,业内认为的好消息是,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颁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将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以“负面清单”的形式进行了列举,主要目的进一步增加了对证券化以及金融类产品业务的禁止性规定,将P2P网贷与金融产品之间的界限明确化,具体规定“明确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不过,2017年7月,网传广州等地区多家平台收到整改通知书,其中认定,出借人之间将其对借款人的债权在债权持有周期内通过网络平台系统进行债权转让,不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禁止性行为的相关规定,应禁止。


通过网购取得被诉侵权产品,能否以网购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

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指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该条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管辖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

在2017年7月公开的马内尔与新百伦关于管辖法院纠纷的民事裁定书中,法院特别澄清了此类通过网购取得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案件与合同纠纷案件的不同,认为合同案件一般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且其影响基本仅限于特定的行为和特定的当事人,而在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当事人通过网络购物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虽然形式上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并无区别,但其所提出的侵权主张并非仅针对这一特定的产品,而是包含了特定权利的所有产品;其主张也并非仅针对合同的另一方主体,而可能是专此产品相关的、根据法律规定可能构成侵权的其他各方主体。考虑到上述区别,并考虑到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对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有以上专门的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如果原告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不宜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

从出行大数据第一案看,互联网企业在获取第三方数据时应注意哪些合规风险?

日前,实时公交查询软件“酷米客”状告同类产品“车来了”盗取后台数据一案经过一年的一审终于在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宣判: 车来了创始人兼CEO邵凌霜犯非法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罚金1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按照《刑法》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因此,互联网企业在利用技术手段获取第三方数据时,首先应注意遵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法手段获取第三方数据信息。其次,若互联网企业是通过爬虫规则收集第三方数据的,则应注意遵守Robots协议,并应注意通过爬虫规则取得的数据不得包含个人信息数据、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等信息数据,以免触发刑事犯罪风险。此外,互联网企业还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在合理范围内收集、使用第三方数据,以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苹果的“赞赏税”会取消吗?

今年4月,苹果官网发布更新版《App Store审核指南》,规定在App内向原创作者的打赏,属于“应用内购买”,苹果将从中提取30%的“抽成”,而且必须走苹果支付渠道。受此影响,微信团队宣布从4月19日17时起关闭苹果iOS版微信公众平台的赞赏功能。

6月,苹果发布新版App Store审核规定称,在iOS平台上通过虚拟货币进行的打赏,即便不是购买任何数字产品或服务,也应当被视为应用内购买,将收取30%的分成。这一规定被用户戏称为苹果征收的“赞赏税”。至此“赞赏税”从微信公号延伸到直播、问答等具有“打赏”功能的App。

近日有消息称,苹果正在调整《App Store审核指南》,有意增加“App可让个人用户能够在不使用App内购买的情况下,向另一位个人赠予P2P货币式礼物,但需满足以下条件:赠予者完全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赠予;获赠者收取100%的礼物金额;礼物没有对应或包含接收任何数字内容或服务。”如果落实,将意味着苹果不再征收“赞赏税”,原创作者将获得100%的用户打赏,微信公号的文章打赏功能也可能复活。但是,各大直播平台因为不满足上述条件,打赏将依旧被抽成30%。

首席隐私官是个什么官?

2017年7月18日,芝麻信用在首届“中国城市信用建设高峰论坛”上宣布,正式设立首席隐私官一职,负责公司信息管理体系并监督落实。

据悉,首席隐私官(Chief Privacy Officer,CPO)是1999~2000 年间出现的新头衔,是一个具有互联网特色的职位。首席隐私官指专门负责处理与用户隐私权相关事宜的人,其不仅保护企业内部的信息,也保护所有客户信息如何得到公正、有效的保管和使用,其内部事务包括公司政策的制定、展开和适应及同公司现有及过去员工的联系,外部事务包括公司与其他商家及公共领域、股东、客户、媒体的交流。

首席隐私官特别适用于有着海量用户信息的企业。如IBM、微软、柯达、Facebook等跨国企业均设有专门保护企业核心技术、保护企业员工和客户隐私的首席隐私官。国内互联网行业的首个首席隐私官由奇虎360于2012年设立,主要负责处理360软件产品可能涉及用户数据的各项事务,包括规划和制定公司的隐私政策、审核各产品的用户使用协议、监督各产品的工作原理和信息处理机制等,保证公司各软件产品的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与国际企业和各隐私保护组织的交流,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公司现行的隐私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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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田跃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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