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股东分四类 控制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摘要】7月20日,保监会对修改完善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将股东类别分为四类。其中,对持有保险公司股权30%以上的控制类股东严格要求,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7月20日,保监会对修改完善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将股东类别分为四类。
经营保险属于长线投资,股东也需要长期看好保险业。7月20日,保监会对修改完善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将股东类别分为四类。其中,对持有保险公司股权30%以上的控制类股东严格要求,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与去年12月29日保监会发布的第一份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要求,投资人自成为持有保险公司股权30%以上的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持有保险公司15%-30%股权以内的战略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在股东资质方面,《征求意见稿》显示,财务Ⅰ类股东,需满足合规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条件;财务Ⅱ类股东则需满足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条件;战略类股东则需满足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等条件;控制类股东更加严苛,在需要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同时,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在股东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的比例中,保监会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1/3”、“单一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保险公司总股本的5%,合计持股不超过15%”等条件修改为“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1/3;“单一境内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5%,多个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15%”。“此次修改后将加速分散保险公司股权,目前半数以上险企的单一股东都将面临‘超标’持股的现象。”一位保险专家分析称。
(编辑:杨少康)
来源: 北京商报网 崔启斌 许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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