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解“灰色”互联网信托:四大模式难解合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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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互联网信托有四种主要业务模式——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消费信托、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和信托拆分。

  颜汐  ·  2017-07-20 18:50
拆解“灰色”互联网信托:四大模式难解合规争议 - 金评媒
来源: 南湖互联网金融学院 姚崇慧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目前,互联网信托有四种主要业务模式——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消费信托、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和信托拆分。

要点 

1、目前,互联网信托有四种主要业务模式——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消费信托、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和信托拆分。除了互联网信托直销外,其他三种模式在合法合规方面均存在一些争议性问题。 

2、对互联网信托发展提出四条政策建议:一是制定完善的消费信托监管政策;二是界定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的合规性;三是建立完善信托受益权流转的配套制度;四是对信托受益权的质押,填补相应的法律空白。 

3、建议投资者在短期内应谨慎选择互联网信托产品。 

互联网信托是在网上运作信托业务,包括通过网络签订信托合同、查询信托信息、转让信托产品等。尽管互联网信托是2015年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所认可的一种业态,但因为信托具有私募属性,与互联网的公开、涉众性存在着天然不匹配,所以与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相比,互联网信托的发展相对滞后,至今并未出现相对成熟的、大面积推开的业务模式,反而涌现了不少争议性问题。 

目前,互联网信托有四种主要业务模式——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消费信托、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和信托拆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除了互联网信托直销外,其他三种模式在合法合规方面均存在一些争议性问题。对此,个人投资者需要对相关业务模式予以甄别,提高风险意识。 

互联网信托的四种主要业务模式 

模式一:互联网信托直销 

互联网信托直销,即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渠道(包括官网、iPad客户端、手机APP和微信平台等)销售信托产品。互联网信托直销的兴起有很强的监管背景。2007年,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禁止信托公司通过非金融机构进行产品推介。2014年,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即“99号文”)重申禁止第三方理财机构直接或间接代理销售信托产品。此后,信托公司纷纷建立自己的直销平台。 

在实际操作中,信托产品的销售一般要求投资者面签并提供身份证明。2015年12月,中融信托开通了首个视频开户和视频面签系统,实现了真正的互联网直销。目前,包括中信信托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均能够提供网上视频签约。除了网上签约外,信托公司的直销平台还提供产品推介、账户管理等多层次服务。 

不同于银行及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缺少营业网点,销售能力受限,搭建自己的直销平台则开辟了新的销售渠道并减少了对第三方平台的依赖,合规争议也不大。因此,互联网信托直销有望成为互联网信托在近期的主流业务模式。 

模式二:互联网消费信托 

消费信托连接投资者与产业端,既为投资者提供消费权益,也对投资者的预付款或保证金进行投资理财,从而实现消费权益增值。互联网消费信托指借助互联网手段发售的消费信托。互联网消费信托的创新在2014—2015年较为活跃,2016年之后随着监管趋严,热度下降。互联网消费信托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信托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推出互联网消费信托产品。2014年9月,百度联合中影股份和中信信托推出“百发有戏”,通过百度金融中心和百度理财APP进行发售。2016年下半年,中信信托与蚂蚁金服合作推出消费信托产品“乐买宝”(目前已下架)。该产品当时在支付宝的界面中供消费者操作,依托网购平台与商家对接。 

二是信托公司打造消费信托产品,借助互联网手段进行发售。2014年12月,中信信托推出的线上消费信托产品“中信宝”(目前已下线),曾在微信号“中信消费信托”上发售。2017年3月,华融国际信托推出消费信托产品“融华精选”,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售。 

这些消费信托产品与传统信托有较大差异(传统信托的私募特征明显,一般面向高净值客户,投资金额较大)。这些消费信托产品多未采用集合信托的结构,而是面向广大消费者,具有客户众多、小额分散等特点。这种产品结构可以回避《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100万投资门槛、投资期限至少为一年,以及在宣传推介和发售等方面较为严格的限制规定;但由于目前尚未有针对消费信托的监管文件出台,这种在监管空白领域进行的业务创新,面临较高的合规风险。 

这些消费信托产品基本都包括两个信托关系。一是消费权益信托,二是资金信托。消费者在购买消费信托产品后,享有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权益,同时支付的款项作为保证金或预付款,由信托公司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管理,获得的收益以现金或为消费权益增益的方式回馈给消费者。然而,消费信托产品中的资金信托关系较易引起合规问题。一般认为,如果消费信托产品投资收益用于消费权益增益,则可将其归类为事务管理类的消费信托,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如果投资收益以现金形式回馈给消费者,则会形成资金信托关系,可能面临较为严格的集合信托监管。 

总之,这些互联网消费信托产品由于市场接受度、合规性、业务逻辑和盈利能力等多方面的先天缺陷,多呈“昙花一现”的特征,尚未能形成持续、成熟的商业模式。 

模式三: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 

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多是通过互联网理财的形式进行,并在资金端实行小额化。但由于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在法律上仍属空白,在合规方面较为模糊,所以并没有大规模推开,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信托公司自建互联网理财平台,为本公司的存量信托投资客户提供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截至2017年5月,有两家信托公司——中融信托(目前相关产品已下线)和平安信托推出了此项业务,并且都采用了“以信托受益权为增信手段的融资”这种提法。 

二是在2014—2015年的互联网金融热潮中,出现了多家从事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的P2P平台。在2016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启动之后,开展该业务的P2P平台已经不多,目前主要的平台是深圳的第三方互联网理财“高搜易”。 

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在法律法规方面面临较多争议。《信托法》《担保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将信托受益权作为质押物的具体规定。此外,也没有信托受益权质押登记的主管部门或办理机构。在这样的法律空白面前,一旦出现纠纷,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的参与者可能面临信托受益权质押无效等法律风险。在合规方面,信托公司主导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平台需要注意资金端与资产端的匹配,避免触碰“资金池”红线;从事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第三方理财平台,则需警惕“非法集资”这条红线。 

模式四: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拆分 

信托持有人或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尽管信托受益权和信托收益权在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界定,但一般认为,信托受益权是包括了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在内的综合权利。在2014—2015年的互联网金融热潮中,出现了多家涉足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业务的第三方互联网理财平台,代表者是梧桐理财和信托100。但信托受益权或收益权拆分从推出以来,一直备受合规争议。2016年后随着监管趋严,这些平台在合规压力下纷纷转型。目前仍然存在以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为名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理财平台,比如上海的多盈理财。 

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或收益权拆分最大的问题,是很难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虽然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但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且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另外,按照2016年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确立的穿透监管原则,该类业务涉嫌违反集合信托 “投资于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超过50人”的规定。此外,还存在不少有待讨论的合规问题。比如,多盈理财就通过媒体表示,其业务是合规的,因为法律并没有限制信托收益权拆分转让。但该业务在风险内涵上与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并无区别,所以仍有待监管层给出明确的意见。 

合规争议与政策建议 

在互联网信托的四种主要业务模式中,除了互联网信托直销外,其他三种模式在合法合规方面均存在一些争议性问题,从而制约了互联网信托的发展。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法律法规对实践中产生的一些问题没有给出明确意见,包括信托受益权能否作为质押物、信托收益权能否拆分转让等,从而使相关实践处于“灰色”地带。第二,传统信托具有鲜明的私募属性,监管层也相应引入了集合信托的合格投资者认定、禁止违规集资购买信托产品和禁止向自然人拆分转让信托受益权等规定。但这些与互联网的公开、涉众性很难兼容,从而构成了互联网信托发展必须克服的一个内在悖论。 

另一方面,互联网信托发展又有其必要性,特别在服务信托受益权流转方面。截至2017年一季度,我国信托业资产规模接近22万亿元。信托投资者投入资金大,产品结构复杂、期限长、流动性低,但投资者难免有不时之需,需要转让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尽管2013年证监会就发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首次将信托受益权纳入了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但资产证券化属于一项较为复杂的金融业务,从整个行业的角度看,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的信托受益权流转覆盖面和影响力较小。因此,有必要探索通过互联网手段来促进信托受益权的流转。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对互联网信托发展提出四条政策建议: 

第一,制定完善的消费信托监管政策。消费信托创新已经开展多年,但现有的监管规定在诸多方面并不适应目前的创新局面,需要建立预收款信托制度、产品交易结构设计规则以及账户管理、资金托管、清收结算等方面的细则,以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并使相关业务创新有法可依。缺少相关监管规则对消费信托的界定以及各方权责的明确,不仅使非法集资活动得不到遏制,也使合理创新活动处于“模糊地带”,一旦因涉嫌违规被叫停,则全社会需要付出较高的“试错成本”。 

第二,界定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的合规性。现有监管规定对信托受益权的拆分及转让做出了具体规定,而信托收益权的拆分及转让仍处监管模糊地带。实践中的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业务(比如前述多盈理财的产品),在资金流向、交易结构等核心方面,与此前被叫停的信托受益权拆分及转让并无本质区别。监管层需要对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的合规性做出清晰界定,以鼓励公平竞争,维护行业秩序。 

第三,建立完善信托受益权流转的配套制度。为支持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流通,需要建立起信托登记制度、信托评级、统一的流通市场等市场基础设施。2016年12月,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以及2017年上半年推出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和《信托登记暂行细则》(征求意见稿),表明我国信托登记制度正在建立,在建立市场基础设施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在此基础上,其他配套制度也需尽快完善。 

第四,对信托受益权的质押,需要填补法律空白,明确信托受益权作为质押物的合法性。这超出了金融监管的范畴,属于《物权法》等的范畴。 

投资提示 

由于信托的私募属性天然与互联网的开放性相悖,同时受制于现有监管体系,目前除了互联网直销,其他形式的互联网信托均表现为“点”状的创新,未能形成大面积推广的业务模式。 

对于投资者来说,互联网信托质押融资以及拆分转让,因其在资产端对应了具有刚兑特征的信托产品,产品本身兑付的风险相对较小,但产品存在合规风险。如果监管明朗化,并将上述产品界定为“违规”,则产品有提前被清盘的风险。互联网消费信托目前可选择的产品较少,消费者能否通过这种模式获得更高“性价比”的产品或服务,仍有待观察。笔者建议,投资者在短期内应谨慎选择互联网信托产品。未来,随着互联网信托监管政策和相关法律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信托向“互联网+”方向的转型创新或将迎来健康的发展。

(编辑:郑惠敏)

来源: 南湖互联网金融学院 姚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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