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又发新文 网贷“限额”与“信息披露”再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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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中国保监会官网发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使得网贷“限额”与“信息披露”再引关注。

  丁丁金服  ·  2017-06-27 14:02
保监会又发新文 网贷“限额”与“信息披露”再引关注 - 金评媒
   

金评媒(https://www.jpm.cn)编者按:日前,中国保监会官网则发布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时,保险公司不得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

去年8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贷机构做出“限额令”,要求严格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具体明确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而日前,中国保监会官网则发布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要求,在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时,保险公司不得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具体包括:汽车抵押类或房屋抵押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5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其他信保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2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同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同一P2P平台的借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同一P2P平台的借款余额不超过20万元”的规定与此前网贷限额令互相吻合。可见,该份征求意见稿也是配合网贷办法规范之作。

如同网贷办法定义网贷机构一样,该份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定义: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指保险公司与依法设立,并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以下简称网贷平台)合作,为网贷平台上的借贷双方提供的信保业务。

然而,就目前情况来看,全国诸多网贷机构都在加紧忙于银行存管事宜中,而备案登记则还处于等待批复状态。更重要的是,据媒体报道,截至目前,全国尚未有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现成功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

从上述征求意见稿规定不难看出,作为网贷机构实现银行存管的前置条件的备案登记,也将成为网贷机构与保险公司实现信保合作的前置条件。据丁丁金服负责人透露,这意味着网贷机构在上线银行存管过程中,备案登记将成为网贷机构合规路上的“双重锁”,进一步加固网贷行业的合规性。

在银行存管进程中,不少银行对网贷机构设有相应门槛,而在该份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对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进行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对合作的网贷平台制定严格的资质准入要求。保险公司与网贷平台签订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做好保险产品及服务等方面的信息披露。

“除了在限额和资质方面对网贷机构进一步予以规范外,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对网贷机构信息披露做出再次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合作网贷平台公布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的保险产品重要信息,相关宣传内容应当经双方共同审核同意,避免网贷平台进行虚假、误导宣传。”丁丁金服负责人表示,“可见,未来,在监管允许网贷机构与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合作的基础上,防范风险将始终是重中之重。”一定意义上讲,一方面,网贷机构信息披露进一步被规范,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将成为监控网贷机构风险的又一有效角色。

未来,在支持和鼓励网贷行业大力发展的同时,伴随网贷行业一路发展壮大的或将是监管层、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社会各界对网贷机构风险的有效防范。而正因如此,网贷行业也将迎来健康有序的大发展。(文章来自丁丁金服,禁止转载)

(编辑:郑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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