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提高信保业务门槛,4险企相关业务或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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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年一季度数据显示,日本财险、三星财险、安华农业保险以及天安财险4家险企今年第一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49.50%、135%、130%以及122.03%,均未达到《暂行办法》中规定信保业务的准入门槛。根据《暂行办法》,未达准入门槛要求的险企应暂停开展信保新业务。

  苏言  ·  2017-06-21 15:30
保监会提高信保业务门槛,4险企相关业务或被叫停 - 金评媒
来源: 蓝鲸财经 李乔宇 马羽佳   

金评媒(https://www.jpm.cn) 编者按:解决之道是保险公司要审慎经营,要根据自己的能力圈大小来确定是否承保、承保多少。

时隔几个月,侨兴债券偿付危机阴影尚在,保证保险的潜在风险引发行业热议。

日前保监会针对信用保障保险的风险下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明确要求,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而在此之前,在偿二代考核体系下,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要求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被要求分别保持在50%和100%以上。

据蓝鲸保险了解,今年一季度数据显示,日本财险、三星财险、安华农业保险以及天安财险4家险企今年第一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49.5%、135%、130%以及122%,均未达到上述《暂行办法》中规定信保业务的准入门槛。根据《暂行办法》,未达准入门槛要求的险企应暂停开展信保新业务。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表示,对偿付能力的要求抬高了信保业务的市场准入门槛,其直接影响是限制了一些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太高的公司进入该业务领域。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保险所所长粟芳亦指出,这说明保监会认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市场风险较大,要求偿付能力更高的公司才能进入这个领域。

不过,谈到上述《暂行办法》所产生的具体影响,朱俊生则坦言,由于信用风险受经济环境的影响大,人为影响因素也比较多,一旦爆发,风险敞口较大,对偿付能力要求提高的意义相对有限。因此对防范信保业务的风险只能说是起到某种间接的作用,很难说直接对风险控制起到明显的效果。

保监会提高信保业务准入门槛,三类业务被禁止

6月19日,保监会发布公告,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与之前出台的相关文件相比,此次《暂行办法》的监管范围进一步拓展至整个信保业务,而不仅仅局限于互联网平台、融资性等相关信保业务。

具体来看,此次《暂行办法》显示明确设置了准入门槛,首先,保监会提出,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于上述要求的,应当暂停开展信保新业务,并可在偿付能力满足要求后恢复开展信保业务。而在此之前,在偿二代考核体系下,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要求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被要求分别保持在50%和100%以上。

保险公司承保能力被纳入范围,《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超过以上自留责任余额要求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未办理再保险的,不得承保。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保险公司信保业务承包范围划出明确红线,称保险公司不得为四类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具体来看,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主体信用评级AA及以下的债券发行业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中国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行为。

同时,《暂行办法》还特别强调要求审慎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称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不得存在三类行为。具体来看,分别为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汽车抵押类或房屋抵押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5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其他信保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20万元;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天安财险等4险企未达门槛,浙商等险企逼近红线

据蓝鲸保险了解,今年一季度数据显示,日本财险、三星财险、安华农业保险以及天安财险4家险企今年第一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49.50%、135%、130%以及122.03%,均未达到上述《暂行办法》中规定信保业务的准入门槛。根据《暂行办法》,未达准入门槛要求的险企应暂停开展信保新业务。

具体来看,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天安财险的综合偿付能力继2016年第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135.98%下滑13.95个百分点,在今年第一季度综合偿付能力达122.03%,成为财险公司中偿付能力最低的险企;其次是安华农业财险,该险企今年第一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为130%,继上一季度综合偿付能力113%上升17个百分点;三星财险同样综合偿付能力未达到新规标准,今年一季度该险企综合偿付能力为135.14%,继上一季度综合偿付能力151.97%下滑16.83个百分点。日本财险在今年一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49.50%,继2016年第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147%微幅上升2.39个百分点。

根据蓝鲸保险统计,三星财险和天安财险均对信保业务有所涉及。其中,三星财险在2016年直接承保保证险业务所取得的保费为167.7万元,同比减少3.61%,分入保险保证险业务收入19.35万元,同比增加151.77%,两项数据共计187.04万元,同比增加2.96%。

天安财险的信保业务2016年直接承保信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为3.09亿元,同比2015年直接承保信保业务收入7174.83万元大幅增长330.8%。据了解,天安财险自2015年起与P2P平台米缸金融达成战略合作,凡标识有天安财险承保的理财产品,米缸金融会为投资人购买履约保证保险,如果借款人兑付逾期,天安财险将按保单约定履行保险责任,赔付本金及收益。

此外,部分财险的偿付能力逼近《暂行办法》规定的红线。具体来看,英大泰和财险今年一季度综合偿付能力为152.47%;浙商财险今年第一季度综合偿付能力为160%,逼近监管红线。

新规助力防控市场风险,业内强调审慎经营

目前来看,保证保险演绎了其辉煌的一面,在非车险业绩中异军突起得到规模的快速增长,由曾经的小众险种发展到如今愈加频繁的出现在公众视野。但其风险同时暴露,时至今日,侨兴私募债阴影尚在,到网贷平台履约保证险纠纷频现,审慎经营成为业内谈及该险种时屡次提及的关键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对蓝鲸保险表示,近年来信用保证保险给保险公司业务发展带来新的增长点,也对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挑战。行业对这类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刚刚起步,防范、控制和分散风险的手段工具相对有限。如果风险管理能力没有跟上,超常规发展该类业务确实会增加经营风险。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保险所所长粟芳则同样指出,部分中小机构之所以需要寻求保险公司提供增信,正是因为其信用不足。而这种情况下,一旦保险公司没能做好风控,很可能会陷入恶性循环。

对于此次保监会披露的《暂行办法》,业内普遍认为其能够对防范信保业务风险起到一定的作用。朱俊生表示,对偿付能力的要求抬高了该业务的市场准入门槛,其直接影响是限制了一些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太高的公司进入该业务领域。粟芳亦指出,这说明保监会认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市场风险较大,要求偿付能力更高的公司才能进入这个领域。

不过,谈到上述《暂行办法》所产生的具体影响,朱俊生则坦言,由于信用风险受经济环境的影响大,人为影响因素也比较多,一旦爆发,风险敞口较大,对偿付能力要求提高的意义相对有限。因此对防范信保业务的风险只能说是起到某种间接的作用,很难说直接对风险控制起到明显的效果。

朱俊生具体指出,信保业务的风险与经济周期、经济环境变化有关,区域性的信用链条断裂使得该风险具有一定的外溢性和传导性。同时,信用环境整体不好也加剧了该业务的风险。因此,其风险具有一定的行业共性。朱俊生强调,解决之道是保险公司要审慎经营,要根据自己的能力圈大小来确定是否承保、承保多少。

(编辑:杨少康)

来源: 蓝鲸财经 李乔宇 马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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