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自揭监管短板,对虚假注资坚决移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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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保监会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较好地完成了保险监管任务,但由于市场变化较快,部分制度已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存在着滞后、缺位、交叉、重叠甚至相互冲突等问题。”保监会在上述《通知》中表示。

  陈晶  ·  2017-05-08 15:10
保监会自揭监管短板,对虚假注资坚决移送司法 - 金评媒
来源: 第一财经   

自从把防控风险放到更重要的位置后,保监会新规的出台便“开足了马力”。

保监会7日发布《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级保险监管部门深入排查梳理,找准并弥补存在的短板,切实完善监管制度。

记者发现,这已是近半个月内保监会针对强监管、防风险所发布的第四个通知文件了,监管力度也在不断升级。《通知》明确:“对利用虚假保费注资、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等挑战监管底线、无视国家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移送司法处理。”

“一方面保险业近几年来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小的风险点,一方面中央今年对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控制都比较重视,保监会也开始反思和梳理一些监管的不足并加以改进。今年保监会包括公司治理、偿二代等的检查和评估也比较多,对于负债端和资产端的监管也会更为严格。”一名保险公司高管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八领域出手,堵制度漏洞

“近年来,保监会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较好地完成了保险监管任务,但由于市场变化较快,部分制度已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存在着滞后、缺位、交叉、重叠甚至相互冲突等问题。”保监会在上述《通知》中表示。

保监会列举了以下三种制度“短板”:有些制度违背了金融规律,给不良资本控制公司提供了可乘之机;有些制度存在漏洞,对业务结构失衡、个别产品粗放发展、少数公司无序举牌冲击实体经济等风险问题管控不严;有些制度执行不力,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还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

针对这些问题,保监会在《通知》中在公司治理、保险资金运用、偿付能力、产品管理、中介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高管人员管理、新型业务八大重点领域提出堵住制度漏洞的相关政策。而从《通知》内容来看,一大波监管法规又将诞生。

具体来说,在公司治理方面,保监会将研究制定保险业统一的保险机构股权管理规则,设立更加科学严格的股东分类约束标准,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降低单一股东持股比例。

去年12月29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三个类型,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同时,关联股东持股的,需按照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过该管理办法目前还未正式发布。

上月末,保监会还发布了《保险公司章程指引》,对股东权利义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的具体职责和表决规则做出规定,并要求公司采取订立“生前遗嘱”的方式,在章程中预先列明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情形、公司可采取的纠正措施以及内部纠正程序无法解决问题时申请保监会监管指导的程序。

同时,此次《通知》中,保监会表示将研究出台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制度,评估确定首批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名单。

2016年5月,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定数据收集工作的通知》,包括中国人保集团、中国人寿集团、中国平安、新华保险、阳光保险、安邦保险集团等16家国内保险机构进入“备选名单”。

在资金运用方面,保监会表示将研究制定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定,建立定量评估、定性评估和压力测试等规则。

一名中型保险公司高管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保监会今年的另一项重点工作就是推进资产负债管理工作。目前保监会就资产负债管理的新规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另外,保监会表示将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分类监管制度,提高境外投资能力要求,建立境外投资分级管理规则。并坚持去杠杆、去嵌套、去通道导向,从严监管保险资金投资各类金融产品,严禁投资基础资产不清、资金去向不清、风险状况不清等多层嵌套产品。

在负债端的保险产品方面,保监会则将进一步修订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对问题产品强制退出,加大问题产品通报、处罚力度。

翻看保监会最近两张监管函,都是关于对保险产品备案的驳回和处罚,对象分别为安邦人寿及复星保德信。涉及安邦人寿两个产品分别是“安邦长寿安享5号年金保险”和一个万能险产品。前者被驳回的原因是安邦人寿将消费者所交保费大量快速返还,通过“长险短做”规避中短存续期产品有关监管规定;后者则因为董事会决议无总精算师签字。安邦人寿还被禁止在三个月内申报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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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及产品管理外,保监会在《通知》中透露出“在路上”的监管新规还包括:启动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二期工程,修订完善投资资产风险因子、保险合同准备金负债评估标准等现行规则;探索建立人身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修订出台《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修订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建立高管人员“黑名单”;研究出台价格保险、指数保险等创新型业务管理制度等。

那么多新规政策“在路上”,如何确定“轻重缓急”?《通知》明确,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对问题突出、市场急需且已基本达成共识的监管制度,近期先行制定、修订和出台一批;对制度不完善、操作细则不明确的,加快增补和完善一批;对完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有效性有重要作用但尚处于空白地带的监管制度,抓紧列入规划,尽快研究推进。

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保监会近半个月来已第四次发布针对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通知。前三次分别为4月20日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4月23日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及4月28日的《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

从上述四份通知来看,“严”字当头是贯彻始终的基调,其中许多风险防控、监管措施及保监会的态度都在这四个通知中反复被提及。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四个通知中的涵盖面不尽相同,但它们均提到了保监会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决不姑息。

在5月7日的《通知》中,保监会表示:“对利用虚假保费注资、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等挑战监管底线、无视国家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移送司法处理。”而在4月20日的通知也出现过基本一模一样的语句。在另两份通知中,保监会也表态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将毫不手软,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除此之外,加强股东增资、关联交易监管;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问题产品强制退出等也在多个通知内被提及。

梳理这四个通知可以发现,其中多次提到了“严查”“审查”“自查”等字眼,预示着目前“严字当头”的保险业今年仍有一大波与“查”有关的事项。

《通知》中所提及的检查计划就包括: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投资人背景、资质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建立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严查严处数据造假行为;落实备案产品事后抽查机制等。

保监会此前几份通知中也涉及多项检查计划,包括偿付能力、财务、业务等数据真实性的大检查、资本真实性专项整治、信用保证保险开展穿透式排查等。

4月20日与5月7日的通知也都强调,业务扩张激进、风险指标偏离度大的公司,将作为现场检查重点对象。

事实上,保监会已于今年2月底启动了全面铺开的保险公司治理大检查。一名参与检查工作的保险公司高管称,此次检查采用异地保监局负责检查的方式,由非本地的保监局派驻队伍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十分全面和严格,例如在股东核查方面,要求“查三代”,即保险公司股东的股东,对部分股东还需要其出具出资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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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治理的大检查刚刚完成,马上就要迎来‘偿二代’的SARMRA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从目前保监会的发文来看,今年或许还会有不少检查要展开。”参与保险公司治理大检查的一名保险公司高管笑称,“我们已经准备单独留出一间会议室供检查人员长期使用了。”

“其实从保监会最近发的文来看,不管是负债端的‘保险姓保’理念、资产端的资金运用规范,还是公司治理、产品开发、销售渠道,保监会的未来监管计划可谓覆盖方方面面,多项政策和检查的出台也预示着保监会对‘后端’的进一步管控。虽然作为保险机构可能会需要应对多项检查和新规,但这也是梳理自身和自省的机会,这对整个保险业的长期发展是利好的,也是为进一步‘放开前端’做好铺垫。”上述中型保险公司高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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