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推荐购买e租宝产品 40万亏光银行被判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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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储户向银行员工购买了40万元理财产品,结果全部打水漂亏光了。这种情况下,银行该不该担责?

  嘿瑶瑶  ·  2017-03-13 19:10
银行员工推荐购买e租宝产品 40万亏光银行被判免责 - 金评媒
来源: 海峡导报    

储户向银行员工购买了40万元理财产品,结果全部打水漂亏光了。这种情况下,银行该不该担责?

近日,厦门市民王阿姨为此状告银行,并将介绍其购买理财产品的银行职员杨女士列为案件第三人。不过,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介绍购买为员工个人行为,银行无须担责。据了解,王阿姨支付的40万元被用于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e租宝”。

买了“e租宝”,40万元打水漂

王阿姨今年50多岁,家住厦门湖里区,她以前曾数次在被告银行湖里区的一家营业所购买理财产品。

据王阿姨起诉说,2015年10月底,被告银行的营业所负责人杨主任电话告知原告,称银行推出一款稳健型理财产品,年利率为6%,期限为55天,到期全额返还本金并支付收益,邀请王阿姨购买。

因为杨主任是营业所的负责人,而且王阿姨之前多次通过杨主任购买营业所的相关理财产品,因此,2015年11月1日,王阿姨前往银行营业所购买理财产品,并根据杨主任的要求,通过POS机支付了40万元理财本金。

不过,王阿姨刷卡的地方并非在营业所柜台,而是在杨主任的办公室。而且,交易当天也是星期天,并非工作日。在当天刷出的POS机交易凭条上显示,收款商户为上海一家网络科技公司。

王阿姨并未签订任何与理财产品相关的书面协议。据王阿姨说,她支付40万元后,杨主任向她手写了一份关于该理财产品的本金、期限、利率、收益的书面承诺。不幸的是,王阿姨购买的理财产品“e租宝”到期后,不但没有得到收益,反而连本金也没了。

员工介绍购买,银行要担责吗?

王阿姨认为,杨主任作为营业所负责人,介绍她购买“e租宝”,害她血本无归,这是职务行为。因此,被告银行和营业所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她的40万元本金损失,并支付利息。

面对王阿姨的起诉索赔,被告银行和营业所答辩说,本案第三人杨主任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营业所与原告并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双方没有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王阿姨的资金也未转入营业所的账户。原告刷卡付款的POS机并非被告所有。而且,王阿姨购买的产品也不是被告银行的产品,所得的利益也非被告银行所享有。

银行还说,第三人杨主任在其办公室,以其个人名义,以私利为目的进行的行为,只能是其个人行为,其后果只能由杨女士自行承担。

第三人杨主任也向法官陈述说,她仅是“基于熟人关系”给原告介绍理财业务,是单纯的介绍的个人行为。

在庭审中,银行表示,银行已经解除与杨主任的劳动关系。

不属职务行为,银行无须承担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主任介绍原告购买“e租宝”的行为不属于有效的职务行为,对被告银行没有约束力。因此,被告银行无须担责,驳回原告王阿姨要求返还40万元及利息损失的诉求。

法官分析说,本案当中,交易当天刷出的POS机交易凭条上显示,收款商户为上海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原告对此是知道亦应该知道相关款项并未支付至被告银行处。而且,按相应的交易惯例,购买理财产品应至柜台处办理相应的手续,但原告在购买该理财产品时均未履行该手续,而且交易时间是在星期天,也不是银行正常的工作时间。所以,应当认定原告是知道亦应当知道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并非被告银行经营的产品,第三人杨主任的行为是超越权限的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杨主任超越权限的行为应视为个人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未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来源: 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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