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违规行为被查实 举报者不满3000元奖励或提出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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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16年律师王豫甲两次实名举报微信支付存在违规行为被中国支付结算协会确认查实后,2017年3月7日下午,王豫甲收到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给他的3000元举报奖励。但是,王豫甲表示,他对此事件的过程和结果都不满意。

  嘿瑶瑶  ·  2017-03-10 09:10
微信支付违规行为被查实 举报者不满3000元奖励或提出再诉讼 - 金评媒
来源: 凤凰财经   

自2016年律师王豫甲两次实名举报微信支付存在违规行为被中国支付结算协会确认查实后,2017年3月7日下午,王豫甲收到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给他的3000元举报奖励。但是,王豫甲表示,他对此事件的过程和结果都不满意。2016年7月1日,央行开始实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提到,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2016年7月1日,央行开始实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提到,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另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通过不同身份验证方式所开的支付账户,按照安全级别从低到高分为I、II、III三类,在不同分类下,余额付款的功能和额度存在不同限制。

然而,王豫甲通过亲自测试发现,开通微信和微信支付均不需要实名注册,对于未经身份认证或虽经身份认证但程度不充分的个人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均允许使用支付账户功能,赋予其I类待遇,甚至越级赋予其III类待遇。

同时,王豫甲实测发现,“微信支付”只采用密码一种有效要素进行安全验证,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远超法定的1000元限额(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构成违规。

2016年7月10日,律师王豫甲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支付结算协会实名举报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付通”)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王豫甲称,财付通和腾讯合作经营的“微信支付”存在以下五类违规行为:

1、未依法安排客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

2、未依法对支付账户进行实名认证;

3、处理交易超出法定的支付类型和金额限制;

4、可能在不具备豁免条件下,为不同客户的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

5、安全验证的有效要素不足,超额准许交易金额。

此后,2016年9月5日,王豫甲再次向中国人民银行举报微信支付涉嫌违规。2016年11月17日,王豫甲收到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的回复:举报中心对其所举报事项进行核查,确认财付通公司(记者注:腾讯旗下公司)存在部分支付账户未实名认证、举报所涉及的支付账户超限额交易、采用一种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账户单日累积交易金额超过1000元等3个违规行为。

此外,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表示,将根据《支付结算守法守规协议书》对财付通公司采取扣缴合规保证金的自律措施,并将对王豫甲予以奖励。

2017年3月7日,王豫甲收到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3000元举报奖励。对此,王豫甲表示,他对此事件的过程和结果都不满意。

王豫甲认为,按照规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举报奖励实施机制,公布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结果等举报事项,但他们没有对这次举报进行公布。其说道,“本次事件的处理结果十分轻微,未能达到惩戒的作用;奖励数额太小,都不够公证的成本,无法达到激励作用。”

根据规定,每家支付机构缴纳保证金5万元,有违法违规行为将进行扣除,扣除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纳入举报奖励基金,对于一般违法违规事项奖励标准为200-2000元,严重违法违规事项奖励标准为500-10000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此外,王豫甲说道,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自律惩戒不能替代行政处罚,故2016年11月21日,其向中国人民银行邮寄了《行政处罚申请书》,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微信支付相关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复。王豫甲正考虑接下来是否就行政奖励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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