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存管指引下发,行业或全面进入“寡头时代”

首页 > 观点 >正文

【摘要】​银监会印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正式稿(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明确了网贷机构对接银行存管的一系列规范及流程,包括存管人、存管职责、业务规范、免责条款等。

  唐学庆  ·  2017-03-07 11:25
网贷存管指引下发,行业或全面进入“寡头时代” - 金评媒
作者: 唐学庆   

银监会印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正式稿(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明确了网贷机构对接银行存管的一系列规范及流程,包括存管人、存管职责、业务规范、免责条款等。                                              

作为最重要的网贷整改细则之一,该《指引》对网贷平台与银行进行存管合作的要求、规范、责任及流程等予以明确。存管人须是满足一定要求的商业银行,平台只能对接唯一的存管银行,第三方联合存管模式不合规,银行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与其他互金监管政策形成“协同”之势,为网贷平台最关键的合规建设工作做出了明确指导,将极大地加快网贷行业“优胜劣汰”的洗牌进程。不排除在较为“严苛”的存管门槛下,网贷行业或全面进入加速竞合的“寡头时代”。

一、明确存管人须为商业银行

该《指引》明确了存管机构须是商业银行,把原来《征求意见稿》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细化,并且要求存管银行应具备独立运营的部门设置、安全高效的技术系统、完善的风控制度以及全国范围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的能力等。

“明确存管人是商业银行,为广大网贷平台在洽谈存管合作时提供了更明确的方向和范畴。存管机构具备越强的综合实力越有助于网贷存管合作的顺利对接,以及存管系统上线后为网贷客户群体提供更优质的用户体验、分账管理以及资金安全流转等保障。”

二、重点强调存管人的免责条款

相较《征求意见稿》,该正式稿在总则第一章第二条的显著位置增设了“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

该《指引》把存管免责等有关表述单列提前,并强调存管人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不视为网贷行为的担保,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等。这点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商业银行等准存管机构的顾虑,提振银行业内对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兴趣与信心,有利于打破目前只有极少数平台实现存管对接的现状,从而切实推进网贷行业去伪存真、扶优抑劣的合规进程。

三、存管人不得外包存管业务

该《指引》明确存管人应履行资金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

这项条款比《征求意见稿》更加细化,可视为第三方联合存管模式确定不合规。虽然目前市场上三方联合存管模式较为常见,但事实上自《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已经有很多平台开始着手进行直接存管的洽谈合作以及数据对接等工作,相信很快就会有部分平台陆续上线符合《指引》要求的存管合作。当然,银行存管合作是有相当门槛的,不乏会有大部分平台因此退出网贷舞台,网贷行业的优劣分化也将在此后逐渐达到历史峰值。

四、存管不提供增信,出借人需自担风险

该《指引》强调银行存管不能视为对网贷行为的担保,网贷平台不得用存管机构进行营销宣传,出借人需自行承担投资责任和风险……

这些条款既对网贷平台的市场营销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制约,有利于网贷平台坚守产品和服务阵地,强化底层资产的风险控制水平,加强对网贷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净化网贷市场的整体营销环境,避免恶性竞争和虚假夸大宣传;又有利于网贷平台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工作,推广‘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网贷投资规则,为网贷机构落实‘信息中介’职能奠定坚实的用户基础。

最后该《指引》明确了现存不符合指引要求的网贷存管合作,应在6个月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这样一来,对广大网贷平台的银行存管对接工作设定了具体的时间结点,有利于倒逼网贷平台加快现有的合规建设工作进度,在6个月的过渡期内尽快签约、上线存管系统,以便完成最关键的合规指标并全面实现规范发展。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以上文字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金评媒立场,禁止转载。

唐学庆

紫马基金创始合伙人,中国创投委常务理事,精通全资产管理运营及企业战略规划,拥有10年以上资产投资管理经验,对风险投资及TMT领域有深刻的理解,对中国母基金的发展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评论:
    . 点击排行
    . 随机阅读
    .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