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存管模式不受认可 第三方支付回归通道本位
【摘要】最新发布的《指引》明确规定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资金存管,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这就意味着,现有的联合存管模式不受认可,第三方支付将回归通道本位。尽管商业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可以有效防范客户资金挪用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网贷风险就此消失。此外,银行本身也并不为网贷产品风险兜底。
告别野蛮生长,网贷行业正步入强监管时代。在要求备案登记管理之后不久,《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又于日前对外公布。尽管《指引》含有过渡期安排,但整改依然是众多网贷平台的当务之急。
分账管理
“如果自律工作不完善、不到位,必然就会引来力度较大的强监管。”去年9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一业务部主管如此表示。当初,该人士的表态有一个重要背景,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刚刚发布不久。这个被外界视为最严的网贷新规令不少业内人士惶恐,“网贷行业将迎来大洗牌。”
新金融观察记者注意到,在《暂行办法》中,监管层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的信息中介地位,并通过“十三项”禁止类行为的负面清单严格规范网贷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模式。
按其定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其实,在网贷机构合规化操作方面,除了上述“十三项”禁令,《暂行办法》还要求网贷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管理、资金存管等。显然,此后相关指引的出台正是围绕这些展开。
对于此次《指引》的出台,银监会方面称,这是为规范网贷行业健康发展,防范P2P网贷资金挪用风险。
近些年,网贷风险案件频发。由于缺乏第三方监管,不少平台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其中一些甚至卷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
在业界看来,资金存管机制可以实现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
据了解,《指引》明确了存管业务的三大基本原则:一是分账管理。商业银行为网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对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存管资金分开保管、分账核算。二是依令行事。存管资金的清算支付以及资金进出等环节,需经出借人、借款人的指令或授权。三是账务核对。银行和网贷机构每日进行账务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同时规定每笔资金流转有明细记录,妥善保管相应数据信息,确保有据可查。
回归通道
当前,绝大多数网贷机构并未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投资、还款的资金通过平台开立的银行账户、平台法人账户或其他内部人账户进行流转,有的机构还存在将大量标的归集到少数借款人名下账户的情况。
银监会官网近日披露的一组数据显示,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末,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
华泰证券非银金融研究员沈娟称,资金存管有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联合存管等三种模式。不过最新发布的《指引》明确规定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资金存管,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这就意味着,现有的联合存管模式不受认可,第三方支付将回归通道本位。
北京一家网贷机构负责人对新金融观察记者表示,公司已与银行实现了存管合作,并具有“全业务流程资金存管”模式。按其说法,客户的资金将由银行方面进行管理,每一笔充值和提现均会在银行的监管下依照交易合同进行。通过银行对资金流向的严格管控,更好地保障用户资金的安全。
新金融观察记者获悉,为了确保网贷资金存管机制有效落实,《指引》相应做了三项具体安排:一是过渡期安排。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于已经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机构预留六个月的过渡期,为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系统改造等工作留出时间,并与《暂行办法》规定的整改过渡期保持一致。二是不得变相背书。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人的旗号做营销宣传。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交易等行为提供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三是平等商定服务费用。商业银行不得以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为由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免责条款
尽管商业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可以有效防范客户资金挪用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网贷风险就此消失。此外,银行本身也并不为网贷产品风险兜底。
可以看到的是,《指引》明确规定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各方的职责义务,比如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履行授权保管和划转客户资金等资金存管职责,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审查、账户开立、清算支付、账户核对、存管报告、档案保管、资金监督等方面,而网贷机构作为委托人则主要在系统开发、信息披露、数据提供、客户服务等方面履行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风险传染,做好风险隔离,《指引》在数据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营销宣传、资金管理运用等方面也明确了有关存管人的免责条款,以保护存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商业银行声誉风险。
当然,作为存管人,商业银行也应具备责任部门、技术系统、业务制度、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基本条件。据银监会介绍,目前,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均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
来源: 新金融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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