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省级网贷细则效应显现 各地监管加速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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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月13日,广东省金融办在其官网上发布《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郭晓东  ·  2017-02-22 20:30
首个省级网贷细则效应显现 各地监管加速跟进 - 金评媒
来源: 法治周末   

2月13日,广东省金融办在其官网上发布《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由于这是全国范围内首个落地的省级网贷监管细则,一经公布便引起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广泛关注。在业内人士看来,广东之所以能够成为首个公布省级网贷监管细则的地区,这与广东网贷平台的业务发展规模分不开关系。

网贷之家首席分析师马俊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广东在行业发展中一直走在前面,包括监管等各方面,因为广东的平台发展情况也较为复杂,所以会更加注重风险。广东发布网贷监管实施细则之后,很有可能近期其他地区也会陆续出台相关地方实施细则。

据公开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今年1月,广东省P2P运营平台为461家,为全国拥有最多网贷平台的地区。而从历史累计数据来看,在北上广之中,广东的停业及问题网贷平台也是最多的,为594家,上海和北京分别为342家和309家。

马俊认为,实施细则是在银监会出台网贷管理办法的原则下出台的地方配套政策,要求网贷平台加强信息披露,强调与监管部门更好地对接,体现了目前地方监管对行业发展现状的要求,反映出行业监管越来越规范化,行业合规进程不断加速的趋势。

对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

2016年8月,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公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研究总监郭大治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广东所公布的实施细则在大的原则上是与暂行办法保持一致的,这一次主要是将暂行办法内一些较为模糊的内容,在流程上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与去年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的暂行办法相比,广东此次发布的实施细则在总体上变化并不大,但在具体的条文中仍有一些区别所在,其中的一些内容在此前的暂行办法中并未提及或并未明确。

经过梳理,法治周末记者发现,这其中包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其中,第十二条,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第十三条,经出借人确认风险自担原则,在暂行办法中都未有明确规定。

在信息披露方面,暂行办法中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中,则将时间明确为“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

第十七条要求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相关职责;第十八条赋予监管部门权力开展现场检查及向高管问话;第十九条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这些都是此前暂行办法所没有的。

另一大亮点在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特别提到“注册地在外省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其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不得在广东省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以此避免跨地区注册登记来逃避监管。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表示,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暂行办法,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深圳市实施细则。这被一些业内人士解读为,赋予更大的操作空间,为深圳探索金融创新提供便利。

行业合规进程加速

今年2月4日,厦门市金融办印发了《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成为全国首个在地方政府中贯彻落地的网贷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而在近期广东公布网贷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之后,广东金融办又出台了另一重量级监管文件,被称为“广东版备案细则”的《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网贷监管的步伐正在提速。“预计今后一段时间,各地的网贷监管办法实施细则都将会陆续出台,尤其是北京、上海等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的城市”马俊表示。

“实施细则出台的意义是很积极的,它能给网贷行业一个实际的能和实物对接上的操作指南,对行业降低合规成本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郭大治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但是在整个法律的建设还不太完善的情况下,地方所发布实施细则肯定也有不够完善的地方。”

业内人士强调,虽然实施细则对监管办法进行了部分条例的细化,更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但是,如电信业务许可证申请细则等依然未明朗。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获得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平台,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的依法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现在对于电信增值业务工商备案实际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则,国家没有出台,地方也不可能有。实施细则的出台,虽然说是网贷机构地方监管向前走了一步,但还是存在一定的空白。”郭大治指出,“不过这些规则也都正在起草酝酿,已经进入程序当中。预计很快就会得到解决。” 

来源: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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