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银行“以贷转存”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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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名义上对企业放出了贷款,私下却要求企业将一部分资金存回银行,诸如此类的情形仍在上演。温州银监局近一周披露的行政处罚显示,五家银行因出现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虚增存款规模等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

  汇财经  ·  2017-02-22 09:50
五银行“以贷转存”吃罚单 - 金评媒
来源: 北京商报网   

名义上对企业放出了贷款,私下却要求企业将一部分资金存回银行,诸如此类的情形仍在上演。温州银监局近一周披露的行政处罚显示,五家银行因出现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虚增存款规模等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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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银行受罚

温州银监局在2月16日、17日、20日先后披露了几份行政处罚单,其中,浦发银行温州分行因“贷款资金回流转定期存款,办理贸易背景不真实的票据业务”被罚45万元;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因“贷款资金回流转定期存款”被罚30万元。

因相似违规行为被罚的还有:邮储银行温州分行因“贷款资金转存银行存款,再质押发放贷款”、“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等被处罚70万元;农行温州分行因“贷款资金转为存款”等被罚75万元;广发温州分行因“贷款资金转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通过循环办理贸易背景不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虚增存款”等被罚160万元。处罚单开出的日期均为今年1月22日。

这并非银行首次吃到此类罚单。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6月以来,晋商银行朔州分行、民生银行常州支行、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吉林银行大连分行、金华银行、天台农商行、渤海银行天津分行等都曾因为以贷转存受过处罚。

一位银行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通俗来说,这些违规的做法其实就是银行在给企业放贷款的时候附加了条件,从给企业的贷款中扣下一定比例强行作为客户在银行的存款。

中小企业常遇“被加量放贷”

事实上,此前已有不少企业向媒体透露自己“被加量放贷”的遭遇。

南宁市一家集团相关负责人曾介绍,2013年,他从一家商业银行贷款5000万元,作为自己承包市场租赁权的流动资金。银行提出必须“以贷转存”,就是银行先放贷5000万元,然后公司存款5000万元作为三年定期存款进入银行账户,银行再放贷5000万元给公司。

该负责人说:“一来二去,银行给我的额度就扩大到了1亿元,但我实际使用的只有5000万元。从未跟银行打过交道的我,通过中介、融资公司跟银行联系,得到的答复都是最少半年时限才能放款,这家银行肯给我3个月时间放款,我已经谢天谢地了。”据了解,像这般急切用钱的企业并不在少数,且多为中小企业,和银行“讨价还价”的能力较弱,因此不得不接受这样的“附加条款”。

银行则可以借此增加存款额。上述银行人士表示,以前有存贷比75%红线的时候,银行放贷的规模是由存款规模决定的,例如有100万元的存款,可以放75万元的贷款。虽然现在取消了这一红线,银行不再“冲时点”,但一些银行对存款还是有考核,员工还是“背任务”。

此外,银行通过把贷款转为存款,还可以“吃”更高的利息,从而获利。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表示,若以贷款利率5%来计算,企业拿到贷款后,是要投到收益率超过5%的项目上去的,这样才不赔本。但是被银行要求把贷款存回银行,只有存款的利息,企业肯定是亏了。

还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将贷出去的钱转回来变成定期存款搞“体内循环”,失去信贷资金应当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

监管已多次举红牌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不得以贷转存”是写在银行“七不准”规定第一条的要求。“七不准”的出处,是2012年初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其第一项第一款要求,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在2014年9月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商业银行不得违规吸存、虚假增存等。2016年8月,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出,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

但不少银行为了吸收更多存款,仍然有把存款作为审批发放贷款前提条件等行为。还有企业人士透露,“以贷转存”很多都是银行与企业协商好的,甚至通过关联企业进行存单质押贷款等,形式越来越隐蔽。

来源: 北京商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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