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因“光大乌龙指”索赔交易所 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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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光大乌龙指”已过去三年多时间,但后续诉讼仍在进行。12月29日,上海一中法院对股民索赔上交所、中金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光大证券公司赔偿原告1.1万元,但驳回了要求上交所、中金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爱财经  ·  2016-12-30 13:15
股民因“光大乌龙指”索赔交易所 法院驳回 - 金评媒
来源: 财新网   

“光大乌龙指”已过去三年多时间,但后续诉讼仍在进行。12月29日,上海一中法院对股民索赔上交所、中金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光大证券公司赔偿原告1.1万元,但驳回了要求上交所、中金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光大乌龙指”所引发的纠纷法院已判决过多次,但此前均为股民状告光大证券,此次是首例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金所)要求索赔。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光大证券事发当天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如构成内幕交易,如何承担责任”以及“上交所、中金所是否未能适当履行相应监管职责,是否存在相应过错,应否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光大证券相关行为构成内幕交易。郭某在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IF1309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推定存在因果关系,相关交易损失应由光大证券承担,判决光大证券赔偿郭某损失11280元。

但法院驳回了原告对上交所及中金所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诉讼请求。这一案件的审判长、主审法官金成表示,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光大证券实施内幕交易行为时,上交所、中金所已知晓其交易行为原因及性质,上交所、中金所亦无权对证券市场主体的该类行为是否违规作出认定。

对于上交所、中金所应否对光大证券公司的错单交易采取临时停市、限制交易等措施,金成认为,上交所、中金所作为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自律管理组织,是否采取上述措施应由其结合当时的市场具体状况,以合理合法为原则,以维护市场整体秩序及交易公平为目的自行决定,并非在市场出现异常时即必然立即行使。上交所、中金所采取上述措施的自主决定权系其履行监管职责的基础,如否定该自主决定权,则证券市场的稳定及交易结果将因个别主体的违规行为而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实质将对市场秩序及交易公平构成更大伤害。

因此法院认为,无论交易所在行使其监管职权过程中作为或不作为,只要其行为的程序正当、目的合法,且不具有主观恶意,则交易所不应因其自主决定的监管行为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此次诉讼始于2015年7月,原告股民郭某认为,光大证券的“乌龙指”行为导致了当日股指期货市场涨跌幅异常波荡,应对其同日进行的股指期货交易损失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上交所、中金所在明知光大证券公司出现异常交易及内幕交易的情况下,未及时发布提示性或警示性公告,未适当履行监管职责且有误导之嫌,应与光大证券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诉讼。

郭某提及的“乌龙指”是指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下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当天下午开市后,光大证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同年11月,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其相关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做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

截至目前,因光大“乌龙指”案提起的诉讼已经接近尾声。光大证券在2016年三季度报中披露,截至9月30日,公司共有502件投资者因“乌龙指”事件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其中499件案件已经进行了一审判决,驳回95名原告诉讼请求,50见案件撤诉,354件案件赔偿原告损失共4113余万元。

来源: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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