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P2P问题平台超3000家 频踩哪根红线?
【摘要】P2P网贷理财平台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高发区,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占全部新发案件总数的30%以上,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2016年,“理财平台”爆发了哪些问题?政府针对性出台了哪些监管政策?如何防范陷入非法集资陷阱?非法集资如何定义?一起来看报道。
今年来,非法集资的“泛理财化”特征依然明显,限制提现、平台跑路、停业(转型)、转移资产......“理财平台”问题迭出,频发多起涉案金额巨大、参与人数众多的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大要案。其中,利用“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至案发有380亿集资款未兑付的“e租宝”案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P2P网贷理财平台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高发区,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占全部新发案件总数的30%以上,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2016年,“理财平台”爆发了哪些问题?政府针对性出台了哪些监管政策?如何防范陷入非法集资陷阱?非法集资如何定义?一起来看报道。
2016年P2P平台超5800家 停业平台比率上升
2016年网贷理财平台运营的如何?零壹研究院数据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到8月31日止, P2P平台共有4667家,其中正常运营的仅有2023家,占总平台数的43.3%,问题平台共有2644家,占平台总量的比例高达56.7%,歇业停业的平台超过30%。
8月的82家问题平台,以网站无故关闭为主,共有54家,占到65.9%的比例;失联跑路的平台17家,占20.7%;提现困难的平台7家;歇业停业和重组转型的平台各2家。
另据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1月底,P2P平台数量达5879家(含停业及问题平台),正常运营的P2P平台共有2534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达到3345家。仅11月就有98家停业及问题平台,其中问题平台22家(跑路13家、提现困难9家)、停业平台76家。
一月内出台两大监管政策 防控p2p“非法集资”
8月14日,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对于银行对接P2P资金存管业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存管银行必须在官方指定的网站公开披露包括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等数据的报告。
同时提出“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分析称,这意味监管对“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联合存管模式不认可,投资者的资金交由银行负责存取与交收,所有借贷资金直接在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存管账户之间完成划转,从而打击网贷平台“资金池”。
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要求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禁止网贷机构发售金融理财产品;规定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对网贷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等。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左胜高律师表示,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的P2P网贷监管细则中提到的“20万”“100万”等上限,实际上是根源于《刑法》关于非法集资的认定,如此设置限额数字也是为了同上位法保持一致。
两大监管政策都瞄准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兼职教授王君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商业模式或管理问题、优胜劣汰和非法集资是互联网金融出现风险事件的三类原因。而目前出现问题的p2p平台,大多是因为逾越了“非法集资”的红线,非法集资现象突出。
三情形或致p2p非法集资 法律如何定义?
2015年,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11部委召开的发布会上,央行条法司副处长王晋表示,P2P领域主要有三种情形可能导致非法集资。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
分析称,这种情形涉嫌资金池,通常是流动性高、宣称“可以随时赎回”的P2P产品,当用户可以随时提现、P2P借款又尚未到期时,提现的钱只能来自P2P的“垫资”,即平台找钱满足提现要求,待借款人还款后再补回去。
第二种情形是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名义大量发布虚假的借款信息。
第三种情形是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甚至发假标自融,并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法律如何定义非法集资?
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涉嫌非法集资刑法如何量刑?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参与人如何挽回损失?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就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进行了规定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第八条对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进行了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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