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个人网贷限额20万 业内:超80%抵押业务要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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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网络借贷的限额,其中,个人和企业在同一平台借款上限分别为20万元和100万元,而在不同平台借款上限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500万元。

  缥缈  ·  2016-12-08 17:05
P2P个人网贷限额20万 业内:超80%抵押业务要暂停 - 金评媒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近日,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网络借贷的限额,其中,个人和企业在同一平台借款上限分别为20万元和100万元,而在不同平台借款上限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500万元。

“做出这种安排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的定位;二是从目前互联网技术来看,在风险控制和信息搜集上也只能定位为这种小的融资需求;三是从其他国家网络借贷发展的情况来看,它们现存的比较规范的网络借贷机构,定位就是 小额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会上表示,此外,做大额的平台,多数涉及到自融自保、期限错配、设立资金池等问题,背离了网络借贷本身的意思。

捷越联合创始人王晓婷则分析,这一规定对以大额借款标的为主的网贷平台以及部分较高金额的借款业务影响比较大,例如现在一些平台中的房贷抵押、高端车辆抵押以及其他业务等,多数是超过上述限额的。

同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注意到,上述《办法》还明确了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才是“网贷”资金的存管者。

对此,神仙有财CEO惠轶坦言,监管立场十分明确,在P2P资金应实行隔离管理和银行存管这两个核心点上进行了强调与重申。个人看来,银行存管更像一块隐形牌照,而监管趋严也是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业内:网贷金额上限偏低

记者注意到,上述《办法》明确了“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

具体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于平台风控来说,可以有效地防范风险过度集中,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王晓婷表示。

不过,投之家联合创始人CEO黄诗樵则分析指出,这个金额上限比较低,不太符合现实情况。无论是车贷还是房贷,供应链金融等有抵押业务,这个金额太低了。按照当前国内的房价,一套房子价值几百万元,就算抵押成数按五成计算,20万元也太低了,导致平台没法正常做业务。如果严格按这个标准执行,80%以上的抵押类业务要暂停。平台也只能往小额分散的消费金融业务转型,但目前国内的征信体系不完善,在这种信用环境下大规模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将生成很大的不良贷款风险。

米缸金融董事长曹晓峰也向记者表示,个人认为对于个人信用类贷款在网络上的限额是合理的,而对于有抵押物的借款客户,这个限额仍值得商榷。

对此,李均锋坦言,这只是暂行办法,允许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据实践和事物的发展再进一步进行观察和探索,总的来说,暂行办法目前定的这个上限是符合国际要求,也符合国内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当然,现存机构多数不符合这个要求,《办法》也给从业者机构12个月的整改安排时间。

那么,目前这一限额究竟会对现存的哪类平台产生较大影响?

“这对于网贷平台的资产端形态影响巨大,在当前P2P网贷平台所涉及的资产类型中,像大额企业借贷、房抵赎楼等房贷业务乃至部分车贷业务、供应链金融及保理业务等底层资产所形成的借款项目均可能超过限额 红线 。”融360分析师表示。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陈莉也指出,平台中涉及到房产、汽车抵押等大额贷款项目的将面临调整和转型,不过消费信贷有望成为平台主要发展方向。

美利金融相关负责人士亦表示,这将对以企业贷款为主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影响较大,可能会导致平台集中转型,转向更小额分散的资产。小额抵押贷款、消费金融等具有小额特点的资产势必会迎来激烈的抢滩与竞争。

银行资金存管是大势所趋

除了网络借贷的限额之外,一直以来,资金存管也是行业关注的重点。

来自融360网贷评级课题组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有100多家平台与相关银行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然而签约率不及全部正常运营平台的5%,真正实现存管系统上线的平台仅有54家。

同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目前P2P资金存管主要有三种模式,银行直连;与银行合作直接在银行进行资金存管;以及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

不过,上述《办法》中明确提出,“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 网贷 的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进行存管,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才是网贷资金的存管者,而不是其他机构,这是明确的。”李均锋表示,存管者和委托者要通过双方市场的办法协商来形成一种合约关系,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监管则将根据不同方的意见来进一步完善这个第三方资金存管的指引。

对此,融金所创始人孙明达分析指出,再次强调了资金存管的重要性,银行资金存管是大势所趋,能有效防止p2p平台设立资金池,避免平台直接接触,甚至挪用投资人资金,但目前成功存管的平台还很少,而且大多数采取银行与第三方联合存管的方式。

融360分析师亦表示,目前有一部分平台正在与银行对接的路上,更多的平台自签订协议后,并无实质性进展,资金存管合规化进程进展缓慢。接下来,按照《办法》的要求,有将近95%的平台会被“银行资金存管”这道坎淘汰。

此外,信息披露也是此次《办法》的重点之一,比如要“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对此,91金融许泽玮分析指出,这说明,一方面投资人需要提高理财意识以及分析甄别能力,另一方面要平台的透明度要提高。

银监会方面则透露,目前《办法》只对信息披露进行原则性规定,拟在后续有关细则中,结合行业的一般做法和监管需要,对行业的相应指标,包括坏账率、逾期率和代偿金额等进行明确定义。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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