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子勾结银行管理层 售无担保基金吸金6.7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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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张某徽负责基金产品的设计、策划、包装,蒋某其负责基金产品的销售,募集的资金由秦某山负责支配。一年多时间,三人吸收公众存款6.39亿元。

  小幸运  ·  2016-11-07 16:00
3名男子勾结银行管理层 售无担保基金吸金6.7亿  - 金评媒
来源: 华西都市报    

因公司取得采矿权,但手头资金紧张,秦某山、张某徽、蒋某其三人导演了一出“借钱生钱”的惊天骗局。

张某徽负责基金产品的设计、策划、包装,蒋某其负责基金产品的销售,募集的资金由秦某山负责支配。一年多时间,三人吸收公众存款6.39亿元。

更令人惊愕的是,蒋某其还打通成都一家银行管理层关系,在该银行开设了20多个网点,50多个工作人员帮其销售没有任何担保的基金。

在长达57页的判决书上,详细记录了三人从设计产品、打通银行管理层、吸收公众存款超过6亿,到最后因资金链断裂全面坍塌的全过程。

指控

三男子布惊天骗局涉案6.7亿元

10月28日,在开庭审理近一年后,华融川镁矿业基金理财案等来了判决结果。这宗涉案金额达6.7亿元,受害人达200余人的案件曾在全国引起轰动。

去年11月24日,该案在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成都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9月,被告人秦某山因取得内蒙古一家金矿的采矿权,但资金紧张,出于融资需要,在和张某徽商议后,决定开设公司来向社会募集资金。

紧接着,秦某山和张某徽注册成立了深圳市昕正华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昕正华宇公司”),由张某徽出任法人代表;2011年11月,蒋某其在成都注册了昕正华宇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昕正华宇成都公司”)。随后,三人通过招聘雇佣员工,开始陆续发行“华融昕正矿业基金1、2期”,“华融川镁矿业基金1、2期”、“衡纬富强矿业投资基金1期”等基金理财产品,投资人以入股合伙的方式投资目标公司股权,一年后期满溢价18.45%,投资人股权及溢价由秦某山控制的另一公司负责回购。

在整个过程中,张某徽负责基金产品的设计、策划、包装,蒋某其负责基金产品的销售,募集的资金由秦某山负责支配。此外,蒋某其联系了某银行成都滨江支行管理层,将这些投资基金产品,以高息理财产品的面目,通过该行客户经理在滨江支行的各个网点进行销售。经查,上述基金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7亿元(法院最终认定6.39亿),到期后,由于无法兑付,共有4亿元无法收回。

案发后,秦某山等3人被警方逮捕,涉案银行滨江支行的数名管理人员也先后被逮捕并另案审理。

布局

打通银行管理层

20个网点销售无担保基金

判决书上的证据显示:“衡纬富强矿业投资基金”没有任何担保,“华融川镁矿业基金”由某担保公司担保,担保费126万元,但在2014年,该担保公司称不具备履行条件。

一个实际上没有任何第三方担保的基金,竟然绕过了银行的风险管控,顺利在银行的20多个网点正常销售?这得“归功”于蒋某其强大的活动能力。

蒋某其的妻子是某银行网点的工作人员,借助她的关系,蒋某其和张某徽等人与该银行滨江支行行长、副行长等人搭上线。

副行长李某记得,她第一次与蒋某其见面,是在行长的办公室。“行长说他是基金公司的老总,看有哪些业务能够跟支行合作,让我们谈谈。”李某把蒋某其带到了自己的办公室,蒋某其希望支行帮他销售、托管基金产品,“我当时明确说了销售不可能,因为销售理财产品,必须要上报批准。”

之后,双方将托管协议进行了修改,并被审核通过。2012年3月,双方签订了资金托管协议。在庭审时,蒋某其说,协议签订后,支行有20多个网点、50余人开始推销他的基金,客户经理推销费按3.5%结算。

2012年3月至2013年期间,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和基金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对外宣传、推介华融川镁矿业基金、华融昕正矿业基金。

模式

“拆东墙补西墙”

募集的钱未产生利润导致崩坍

“在给我推荐时,银行的客户经理说这两个基金很有实力,认购起点高。”被害人罗某说,他记得当时还说有数家担保公司,并且有监管,期限一年,便回购股权,“即便是扣除管理费3%,投资年收益还可以达到15%。”

在庭审时,秦某山则揭秘了他们此后运行模式。他说,“华融昕正基金”发行期满一年后,不少投资者就开始前来兑付,但当时并没有这么多资金。于是,他们就发行了两期“川镁矿业基金”,将募集来的钱兑付了“华融昕正基金”的本金和利息。

后来,“川镁矿业基金”到期后,他们又用发行“华融昕正基金2期”的方法来兑付客户,解决了客户回购的问题,“就是用新募集的资金来偿还前面的缺口。”秦某山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在不久后全面崩坍,他总结其原因说,“由于金融公司的收费太高,我收到的钱又没有产生利润,所以资金链断了,没办法兑付后面的客户。”

法院判决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名被告一审均获刑

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秦某山、张某徽、蒋某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达6.39亿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认为,本案是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

据此,法院结合三名被告的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判处秦某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万元;张某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万元;蒋某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此外,非法吸收的6.39亿元应予以追缴,并退还被害人。

四川博超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余嘉勉是张某徽的辩护律师,11月6日,他告诉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目前,他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申请。

来源: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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