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分散”让P2P普惠金融名副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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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暂行办法》显然已经将P2P网贷的普惠金融名与实给坐实了。于是,它使命就是传统金融的补充,从而致力于服务长尾需求当中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缺口。在此基础上,原本就属于小额借贷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借贷需求,也决定了网贷行业小额分散的本质属性。

  罗浩杰  ·  2016-10-05 16:10
“小额分散”让P2P普惠金融名副其实 - 金评媒
作者: 罗浩杰   

“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这句话,估计绝大部分人都不会陌生。简言之,也就是风险分散、趋利避害,不至于让你吃上“倾巢之下没有完卵”之苦!

上个月,备受瞩目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面世。其中,P2P网贷就被寄予了切实践行普惠金融的这个美好使命,在《暂行办法》当中,“小额分散”这个黄金法则就被多次强调,今天笔者在此着重谈谈,监管为什么将小额分散看得如此之重要。

小额分散让P2P普惠金融名副其实

《暂行办法》的出台,显然已经将P2P网贷的普惠金融名与实给坐实了。于是,它使命就是传统金融的补充,从而致力于服务长尾需求当中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缺口。在此基础上,原本就属于小额借贷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借贷需求,也决定了网贷行业小额分散的本质属性。当然,或许此时有人开始要反驳了,借助互联网的聚集效应,网贷在集资方面其实优势十分明显,大额其实也似乎没有什么问题呀?

显然,这是种观点的局限性不言而喻。如果放眼观远,其实网贷属于互联网金融范畴,互联网金融而又属于金融整个体系,最终金融体系也离不开经济这个大范畴。

这时候,决策层立足大局,高瞻远瞩的大局意识也就十分明了了。虽说,P2P网贷的优势在于技术创新,通过新技术极大地提升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门槛低、便捷性、效率高是其三大特征。然而不容忽视的是,P2P网贷本质上还是金融,因此金融特有的风险属性——隐蔽性、传染性、突发性和较强的负外部性的特征,在其身上烙印依旧很深。而由于互联网的特性,其风险的波及面更广、扩散速度更快、溢出效应更强。因此,在P2P网贷远没有进化成熟的当下,小额分散其实也是其最好的形态,既兼顾了整体、系统的风险控制,也能很好地为其创新提供条件。

其实,无论国内国外,“小额分散”历来都是备受推崇的。

即使是在融资渠道更多元的美国,小额分散也是被极为重视的。2012年4月,美国颁布的乔布斯法(JOBS法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

先来说说该法案的诞生背景。彼时,美国可谓正深陷内忧外患之苦,在外部环境和内部制度的双重压力下,美国小型公司的融资渠道日益收窄,无论通过IPO上市融资还是通过非公开融资都困难重重。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下降、失业问题凸显、经济增长后劲不足。乔布斯法就被寄予了改善这个现状的厚望。

当然,乔布斯法是一系列促进小企业和初创企业融资的法案组合。当中,除了放松EGC企业进行IPO的条件外,最为值得关注的是,其通过一系列旨在促进私人公司融资的改革措施,放松对网上小额融资、小额公开发行的限制条件。

简言之,也就是小额豁免进行得更加彻底。我们知道,美国上市实行的是注册制,小额豁免也早已存在。然而,在乔布斯法之前,小额豁免的门槛也不低,手续繁琐不说,信披等硬性要求也不低。而乔布斯法的使命就是大大地简化网上小额集资交易的注册程序,以大力鼓励网上小额融资交易,降低中介机构参与交易的门槛,减少了发行公司的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当然,其也一样设置了与其经济相适应的融资总量上限,以加强金融体系风险控制以及对个人投资者的保护。可见,《暂行办法》作为我国网贷行业真正意义上的实操“首法”,做出限贷也是无可厚非的。

因此,作为P2P网贷的参与者,投资者们似乎也没有理由不把小额分散这个原则,作为投资行为的准则。这是因为,小额分散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力要求更低,也更符合广大投资者对于资金灵活性的高要求。在后监管时代,投资者可以将基于真实融资需求的小额分散项目为投资首选,例如跟真实需求场景紧紧相贴的消费金融、“三农”金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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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杰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 新浪财经智库专家 广东电子商务商会副会长 广东金融创新研究会理事、执行秘书长 广东壹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联合创始人、党支部书记 广东金融创新研究会互联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南方金融创新研究院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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