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案件“井喷” 调查取证遭遇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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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9月23日最新发布的《互联网金融蓝皮书: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指出,截至2015年末,P2P网贷问题平台数量累计已达1263家,2015年出现问题平台数量896家,约为上年的3.26倍,其中“跑路”类问题平台数量最多,占比55%。

  田爽  ·  2016-09-27 09:40
互联网案件“井喷” 调查取证遭遇挑战 - 金评媒
来源: 科技日报   

9月23日最新发布的《互联网金融蓝皮书: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指出,截至2015年末,P2P网贷问题平台数量累计已达1263家,2015年出现问题平台数量896家,约为上年的3.26倍,其中“跑路”类问题平台数量最多,占比55%。

股权众筹、P2P网贷、第三方支付……不断涌现的互联网金融新业态,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给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然而,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不断升级。

“目前,北京市检察机关正在办理E租宝案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在9月22日召开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与金融检察”专题研讨会上透露。敬大力指出,由于行业发展不规范、风控机制不到位,一些机构和个人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高息增值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严重危害金融安全、扰乱社会秩序。“规范互联网金融、加强风险防控刻不容缓。”

现状

利用网络非法集资案增多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借助互联网平台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春妹表示,近年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此类案件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她具体分析道,以审查起诉为例,近3年来受理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借助互联网名义进行融资的非法集资案件共计23件39人,其中有以P2P网络借贷为名非法集资的案件,有借助网络平台转让债权、股权的非法集资案件,还有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

据公安部资料显示,今年一季度,非法集资案件立案数达2300余起,涉案金额超亿元的案件明显增多。其中,互联网金融成高危领域,打着股权投资、网络借贷等旗号的新型案件增多,犯罪活动网络化特征明显。假借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虚拟货币等名义的案件明显增多,而这些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案件涉及地域广、人员多、危害大。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面对金融市场的快速创新发展,金融法规以及监管对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的约束过于滞后或简单,如P2P网络借贷等新兴融资模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可依。而这些也都是导致违规行为泛滥的原因。

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局长霍学文看来,作为新生态,互联网金融发展需经历三个阶段,“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混沌发展阶段,“吹尽狂沙始到金”的规范发展阶段,“病树前头万木春”的良性发展阶段。“当前,互联网金融正处于由混沌走向规范的阶段”。

难点

如何应对海量数据

随着金融信息化的发展,现代金融呈现跨地域、跨国境、高密度、大规模等新特点。中国人民大学网络犯罪与安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品新教授认为,新型的证据体系、海量的电子数据、投资人数量庞大且地理上分散等特点,给司法办案带来了空前的挑战。

在某网络平台涉嫌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重大专项案件中,警方从一家网络服务商就调取了TB(万亿字节)级的电子数据材料。“一般数据文件大小以KB(千字节)、MB(兆)、 GB(千兆)为单位计,1TB 等于1024GB,数据量之大,可想而知。”刘品新说。

面对海量电子数据,该如何应对呢?在刘品新看来,迫切需要解决三个问题,即取什么、如何取、怎么用。司法机关在调查互联网金融犯罪组织过程中,取证方向可从主观性证据转向从即时通讯记录等交流类电子数据,比如从邮件、短信、朋友圈等交流平台取证。对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查询、勘验、检查、检验、鉴定、调取、搜查、冻结、扣押、侦查实验等方法进行调取,无论哪一种措施都有一定的技术含量,这就需要我们尽快组建专业化的办案队伍。对海量数据的进行有效应用,我们可以建立基于司法会计和电子数据鉴定相结合的电子法证调查,聘请大数据公司进行专业的大数据分析,以及有条件地允许开展具有科学保障的抽样取证等。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行为主要发生在虚拟空间,主要证据也留存在虚拟空间。这就需要司法人员特别注意构建电子数据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联性,支撑"人—设备/数据—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刘品新表示。

对策

借力大数据防治网上犯罪“大数据”是专家们讨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与金融检察”时出现的高频词汇。多位专家都不约而同地谈道,应将大数据技术与金融检察工作相结合,在执法办案中充分借助科技的力量。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吴美满表示,大数据技术与金融检察工作内容十分匹配,在追赃、追逃、证据核实、犯罪预防等领域有很大的应用空间。“资金流向是金融犯罪案件的核心,传统的司法会计手段已难以准确把握资金流向,而这恰恰是大数据聚合技术可快速解决的难题,此外,大数据的海量性和非人为生产的特点,使得人为捏造数据改变大数据的分析结果相当困难,因此,大数据技术可用于对部分证据进行核实,有效解决数据冲突。”

吴春妹则认为,可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网上报案平台和追赃挽损信息平台,同时,建立电子化的案例、规范数据库,以及高风险人群资料库。“通过建立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风险的排查和预警。”

厘清罪与非罪促进创新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陈国庆看来,要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界限,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展,既要严肃惩治违法犯罪,又要保护金融创新。要严格按照原则,进行实质性判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对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本才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他表示,要坚持打击和保护并重,着力促进金融创新。在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频发,涉案金额、投资者人数激增,社会舆情和处置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要立足法定职能,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假借“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的金融犯罪,整肃金融欺诈不法行为,并注重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同时,也要避免刑法至上、刑事手段泛化,妥善把握金融犯罪法律政策界限。特别是处理好打击金融犯罪和保障金融创新发展之间的关系,对于涉及新经济领域、新金融方式、新经营手段的新型案件,要审慎研究,准确定性、妥善处置。加强与金融监管机关的工作衔接,为完善金融立法、提升监管效能、明晰金融行为边界建言献策。

来源: 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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