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P2P转型过程监管并建立理性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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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公布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银监会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稿,由此可以看出进入九月金秋以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明显加强,网贷行业大洗牌的进程全面加快。

  唐学庆  ·  2016-10-02 18:00
加强P2P转型过程监管并建立理性退出机制 - 金评媒
作者: 唐学庆   

日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公布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银监会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稿,由此可以看出进入九月金秋以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明显加强,网贷行业大洗牌的进程全面加快。

互金政策法规的制定从行业宏观层面下沉到具体运营层面是对行业发展的重大利好,不仅确立了网贷的合法地位,并且针对‘资金存管’、‘ 信息披露’、‘ 借款上限’、‘ 信息安全’‘整改期限’等指标制定了具体规范,有效敦促广大网贷平台全面加快合规调整的步伐。然而,部分网贷机构在实际转型过程中仍存在一定困惑和误区,亟待加强针对P2P转型路径的合规性监管,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及细则说明,并尽快引导建立“理性退出机制”以防范有可能出现的大面积倒闭潮。

加强P2P转型监管,确保行业二次重建合规

依据“借款余额上限”的规定,目前P2P网贷机构所从事的主要业务类型中,仅有车贷、消费金融、小额信贷等是比较合规的,因此很多网贷平台计划朝上述方向进行转型。然而消费金融以及车贷、微贷等领域的市场体量本就有限,并且开发得相对成熟完善,同业竞争已经非常激烈了,利润空间比较薄,如果大量网贷平台瞬间涌入一定会加剧上述领域的“红海”之争,届时免不了又是一场你死我活、非死即伤的行业大混战。

除了消费金融等方向,与各类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整合平台业务联合放贷等均成为业界热烈讨论的转型路径。然而,所有转型思路目前都在设想和初步尝试阶段,尚无确定可行的成功经验可借鉴。为了确保行业在大洗牌之后的二次重建过程不偏离合规目标,眼下针对P2P转型路径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

无论是与持牌机构合作,还是多平台联合放贷,或是下沉到基层深挖农业金融资产,亦或去P2P化、分别专注于资产端或资金端业务等,都需要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当前很多网贷平台探索进行的转型试验是否合乎规范仍存在较大争议,亟待监管部门出台配套细则或给予明确指导意见,才能确保P2P的行业的解构和重建真正符合 “规范有序”“小额分散”的发展目标。

P2P亟需建立退出机制以应对或将出现的倒闭潮

《暂行办法》等系列政策的落地实施,释放出强烈的“规范发展”信号,可见监管当局在现阶段尤其重视防范风险,力求通过监管之力破除各种“伪创新”“伪金融”行为,引导P2P行业尽快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然而,面对大量中小网贷企业或将退出历史舞台的事实,网贷行业是否建立起公平、合理、高效的退出机制,以确保万千网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8月底,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进一步下滑,平台数量为2235家,相比7月底下降了46家,环比下降幅度为2.02%。8月份,停业及问题平台共计99家,其中问题平台42家(跑路30家、提现困难12家),停业平台57家(停业56家、转型1家)。这也是从5月开始连续4个月停业转型平台数量超过当月问题平台数量。

 在《暂行办法》的规范下,部分P2P平台主动停业退出也不失为一件好事,符合行业规范发展的大趋势,《暂行办法》明确了网贷机构的准入条件和隐形门槛,相对应的,公平合理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同样亟待建立,只有进出通畅、合理流动,才能防范恶性跑路等负面事件发生。加强平台高管的法制道德教育、建立退出平台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引入第三方机构托管、加速资产处置变现、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等,都可以辅助建立公正、合理、有序的退出机制,这对后监管时代网贷行业的秩序搭建和规范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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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学庆

紫马基金创始合伙人,中国创投委常务理事,精通全资产管理运营及企业战略规划,拥有10年以上资产投资管理经验,对风险投资及TMT领域有深刻的理解,对中国母基金的发展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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