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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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金融在快速成长的同时暴露出一些问题,行业发展不规范、风控机制不到位,一些机构和个人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高息增值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严重危害金融安全、扰乱社会秩序。规范互联网金融、加强风险防控刻不容缓。

  罗伯特李  ·  2016-09-26 14:05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检察 - 金评媒
作者: 罗伯特李   

互联网金融在快速成长的同时暴露出一些问题,行业发展不规范、风控机制不到位,一些机构和个人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以高息增值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严重危害金融安全、扰乱社会秩序。规范互联网金融、加强风险防控刻不容缓。2016年9月22日,主题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治与金融检察”的第六届金融检察论坛在京召开。从与会者的发言来看,可以了解到目前金融检察存在的主要困难以及如何通过检察来进一步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适应新形势需要,创新金融检察工作制度和方法

因为金融业涉及的领域非常艰深、内容博大,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私募非法集资活动。这方面名目多,花样新,其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令人眼花缭乱,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专业化水平,要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界限,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展,既要严肃惩治违法犯罪,又要保护金融创新。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一方面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研究,深入分析互联网犯罪的态势;另一方面要加强金融犯罪涉及的实体或程序研究。完善办案机制,全面加强金融检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机制,应对互联网金融犯罪,尽快建立跨区划办案成效机制。北京市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互联网金融犯罪智能化、虚拟化、专业化特点,建立了全市三级院金融检察工作专业机构体系和金融检察工作制度,在市院、两个分院及三个基层院设立了经济犯罪检察部、金融犯罪检察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二、完善法规,做好行政监管和刑事处罚的配合。

因为金融从来都是基于法律的,没有法律金融寸步难行,金融的最基本的就是合约,在合约里边约定的所有东西都离不开法律。我国目前缺乏比较完整、明确、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要充分发挥金融检察的作用首先应做到有完善的立法。因此,提高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层级,加强互联网金融专业立法,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应该是今后发展趋势。 

同时,在行政监管和刑法规制之前要权衡轻重,如果刑法过度地介入金融领域,频繁地通过刑法手段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势必会挤压金融行业的自由空间,使得互联网金融活动在开展过程中受到重重束缚,同时也会扼杀金融行业的创新成果。对于那些利用互联网金融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应予以严厉的惩治和打击,而对于那些因经营正当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而不得已或不小心触及刑事法网的行为,则应予以适当程度的宽宥处理,以免阻滞或扼杀金融创新。因此,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要从刑事打击环节向行政监管前移,以行政治理为主体,刑事处罚作为最后手段,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要严格区分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宽严相济分化处理涉案人员,完善内部沟通、行刑衔接、公检法联动机制。形成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的全面监管,一是基于法治基础的司法治理,第二是基于功能监管的监管治理。针对一些新型的业务,一些法律适用方面问题,定期沟通,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打击。

此外,检察机关的宣传也非常重要。E租宝在媒体上广泛做宣传,老百姓说正因为看到媒体上的宣传,到底是自己买的还是借媒体宣传买的。所以媒体导向作用非常强烈。检察机关要未雨绸缪,通过宣传法治来弘扬国家的法治精神。定期开展金融法治方面的讲座。检察机关可以和报社、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合作,选择典型或者新类型案件,采取网络、电视庭审直播、平面媒体刊登案例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检察机关还应提高公民在各项金融活动中的自我保护意识:商户收银员要提高对信用卡的识别能力、企业财会人员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意识、公民使用信用卡时要注意对身份证、卡及密码的保护。此外,检察机关还应与央行、证监会、保监会、公安部等政府机关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金融司法保护的信息通报、配合协作等方面达成广泛共识,大大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重点打击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

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非法集资罪领域。这类案件涉及面广,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成千上万的投资者的利益,对社会造成巨大的恶劣影响,因此应该重打严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惩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做好风险防控。

非法集资的认定我也讲了很多遍,其实非常简单,我认为就是认定两个方面。我们讲是对整个行政的认定,第一要有被动投资性,就是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的投入资金,收益主要来自于他人的努力。第二公开性,涉及社会公众。什么是社会公众,以投资者资质来衡量,是否具有风险识别能力或者风险承受能力。我们看到在目前所涉及的互联网金融案件当中,多层次和跨区域的模式,在全国各地设立子公司,再逐级的返回运营费用。这种单位化、集团化的犯罪形式已经形成。检察机关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在不影响主犯量刑的前提下,为确保大部分涉案人员罪、责、刑相适应,可以单位犯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检察机关严格查处相关嫌疑人,绝不让一人漏网,在具体案件定性中,第一、区分不同非法集资行为的金融属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加以认定。第二、综合证据判断,法律规避行为无效。并且在刑事政策上强调宽严相济和追赃挽损。

行政监管机关也高度重视非法集资的防范。在已经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都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各行政机关也相继出台各种防范政策和措施。比如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开发打击非法集资的检测预警机制,去年9月份时,对五家高风险的P2P在北京网办协会进行约谈,其中就有E租宝,最后公安部定性,9月份之后他依然不改就走向了犯罪,一旦确立都是犯罪。

从行业自身来讲,互联网金融行业一定要更加自律,建立切实有效的防范机制,如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要求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金融机构负有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职责,金融监管部门在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社会宣传、监测报告工作的同时还将建立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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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李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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