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整改期并非只有12个月 地方金融办权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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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关法律未做处罚规定但是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弹性处理,提出整改,并且整改期不能超过12个月。

  嘿瑶瑶  ·  2016-09-07 09:58
P2P整改期并非只有12个月 地方金融办权限大 - 金评媒
来源: 新浪广东    

自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以来,价款上限、银行存管、13条负面清单、ICP许可证等一时间成为热议焦点。《办法》对整个行业的利好不言而喻,但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办法没出台前,是否会由于过度解读造成市场恐慌,以及平台过早转型对投资人造成一定影响?就此新浪深圳互金重新梳理《办法》内容发现,监管主体、限额要求、整改期限等还有待深入解读。

监管另一主体不容忽视

更多弹性空间留给地方金融办

《办法》中对P2P网络借贷机构的监管机制做了明确安排,实行“双负责”原则,即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并在总则中指出“本办法所称地方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新浪深圳互金梳理发现,全文中多达11处或涉及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所应履行职责职能。从中不难看出,其实更大的弹性空间留给了地方。而在地方还没有具体细则出来前,市场或许不必如此恐慌。

有业内人士也指出,国家或许把更大的权力权限留给了地方金融办。“作为一个立法依据,更多的是指引指导,并不能成为业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地方金融办应该会根据地方政府的需求制定具体办法。”

从市场环境看,小微企业对地方的稳定和发展起了不可小觑的作用。特别广深地区,小微企业是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据了解,全国有大概4到5千亿的地方小微企业贷款量是通过P2P完成的,当初推动民间金融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当P2P网贷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迅速向前发展时,如果按照《办法》一刀切,意味着P2P将收缩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或许对地方经济造成的压力和风险会比平台转型面临的更大。

“这种区域性的差异是不可能通过一次性的管控和调整解决的,我相信监管部门也不会一刀切,各个地方政府也会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比如第四十五条中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这其中留给地方政府相应权限去制定并报送实施细则,各个地方实行区别化管理、区别化对待。”

整改期限为12个月+

并不是针对所有平台

《办法》第八章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其中提到的12个月整改期应当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之日起,而并非主流解读的自《办法》实施之日起。

另外,第四十条即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相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做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有关法律未做处罚规定但是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弹性处理,提出整改,并且整改期不能超过12个月。

相关法律人士分析指出,这12个月期限并不是针对行业,并且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决定,“如果金融办没提出整改意见就没有这12个月期限,而具体什么时间提出整改,应该是在金融办出台具体细则之后,所以应该是12个月+,加多少由地方金融办决定。”

限额规定或存默许空间

评估分类给转型留有余地

《办法》中最受市场关注的是划定了借款人借款上限,这也意味着做赎楼、房贷抵押等大额标的平台必须向小额调整。

业内人士指出关于借款上限的规定或许存在默许空间,“就像闯黄灯是违规但不会惩罚一样,《办法》中的规定可能给地方政府提供了执法依据,限额的要求满足了立法依据,但在执行过程中是否检查这块就是执法的弹性空间问题。因为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不让你做错事情,执法的主要目的不是禁止你的行为,而是保障市场秩序。这其中地方金融办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其实转型对平台并不难,问题是对面千亿级别的抽贷,借款端的资金需求谁来解决?如果流入市场会不会再次催生民间借贷的兴盛?以及这其中的风险会不会给监管提出新的难题?借款上限的规定也是为了让P2P聚焦小额分散业务,回归普惠金融本质,转型成为必经之路,但决不可贸然转型或切断业务。

另外,备案管理第五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评估分类这个说法。

“这很明显释放信息给地方政府,细则另行制定的同时,应当允许行业分类、行业分级的存在。政府不会将这个行业一刀切或一竿子打死,一定是鼓励发展。一个办法适用全国各地市场并管理大小平台,这也是不现实的。”

而对于大额标的平台来说,评估分类的好处就是,按照常规的行业分类,根据平台的资质和牌照,小额业务遵循《办法》来实施,大额的借款业务划分到另外业务体系中,也就不在此监管细则之列。相当于给平台转型留有空间和余地。

来源: 新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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