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天利罚单引发集体诉讼 3名投资者索赔3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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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记者近日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处获悉,其受来自广东、湖北、江西等地3名京天利(300399)股票投资者委托,于8月3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京天利虚假陈述索赔案立案手续。

  汇财经  ·  2016-09-07 09:49
京天利罚单引发集体诉讼 3名投资者索赔380万 - 金评媒
来源: 投资快报   

记者近日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处获悉,其受来自广东、湖北、江西等地3名京天利(300399)股票投资者委托,于8月31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京天利虚假陈述索赔案立案手续。时隔不到一周,9月5日既已收到法院传票,部分案件将于10月11日首次进行证据交换。

一纸罚单引发投资者集体索赔

2016年6月28日晚间,京天利公告称:2016年6月28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其存在两大违法事实:一是,京天利在上市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京天利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封卷稿)》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 及《2014年年报》中,未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二是,京天利在收购上海誉好股权时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京天利收购标的上海誉好与钱永耀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京天利收购上海誉好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未如实披露。中国证监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最终,证监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钱永耀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钱永耀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两项合并,对钱永耀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

该处罚一出,便陆续引发了多位投资者向京天利发起了民事索赔的集体诉讼。

股价连续十二个跌停股民损失惨重

资料显示,2015年6月3日,京天利股票曾一度涨停,每股报收271.26元。次日该股票停牌,直至2015年6月23日复牌。而就在复牌之日,京天利公告称: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2201号),因公司关联关系及相关事项未披露,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自上述立案调查公告后至2015年7月8日的十二个交易日,京天利股价每日均已跌停价收盘,其中前五个交易日更是无量一字跌停,至7月8日每股收于76.59元。仅此期间,京天利股价跌幅竟高达71.8%。

据了解,此次索赔的三位投资者,损失约380万元,有两位投资者单笔损失均超百万,其中一名投资者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损失近200万元。该投资者在2015年5月底以220多元的价格买入京天利股票15000多股,2015年7月3日和6日卖出6400股,卖出均价约97元。经计算,截止2015年7月8日,该投资者损失高达190万元。短期内产生如此巨大亏损,着实令该投资者痛苦不堪。

索赔条件及维权准备

谢良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2015年6月22日前(含当日)买入并且在2015年6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京天利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有望向京天利索赔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另外,此类索赔是截止索赔基准日(即2015年7月8日)的一个固定损失,在该基准日之后,无论是否买卖京天利股票或其股价走势如何,均与索赔无关。

还需投资者注意的是,索赔需要提供如下材料:1、证券营业部盖业务章的资金对账单(打印时间段: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7月31日);2、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3、证券公司盖章的开户基本信息证明(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其中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

来源: 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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