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保护民营企业权益,遏制异地趋利性执法行为
【摘要】
中国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民营企业在近些年互联网浪潮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活跃在信息革命的变革之中,并且通过自身的不断创新改变着大众的生活以及工作方式。中国民营企业在互联网的新兴领域成为不可忽视的力量,部分企业成为互联网创新经济的龙头,比如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消费、互联网分享经济、互联网虚拟货币等细分领域已取得领先地位。但伴随着民营企业的蓬勃发展,其背后却时刻面临着司法打击的风险。
民营企业尤其是互联网企业在近些年来由于大规模发展,会产生经济纠纷,结合互联网企业自身的特点,其受众及服务可能覆盖全国,那么随之而来的可能会遭遇异地执法及趋利性执法,即司法机关跨区域、跨省市执法,即使公安部发布关于异地执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把保护支持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并严格落实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有关规定,坚决防止发生趋利性执法和单方面跨区域执法等问题。但是由于涉及涉案财产提留、办案经费等问题,趋利性执法依旧屡禁不止。
异地趋利性执法的现象对于民营企业会形成致命性的打击,不仅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在高管及实际控制人涉案调查后,公司将面临无法正常运营的风险,而且与此同时公安机关所采取的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也将切断企业自身的资金运转,最终导致企业将面临破产、大量员工失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对此问题,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着重强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这一意见中明确提出防止和纠正“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这也是对于地方趋利性执法这一具体行为进行了原则性的禁止。
在《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的指导下,为了更好的落实意见的政策要求,最高检在2023年10月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明确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全面、准确、合理认定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政策调整、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市场主体意志以外的因素,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同时最高检也强调多措并举减少侦查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防止“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失业一批职工”,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法律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该《意见》立足司法实践,全方位地完善和明确法律监督方式方法,促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意见》的公布让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更为谨慎,必须从维护民营企业利益出发,为良好的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与此同时,在各地的实践中,更是将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相关行为予以明确。2023年10月,深圳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做大做优做强的若干措施》20条,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第14条,其中提到:“依法维护民营企业涉外地刑事案件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异地公安机关在深执法办案协作程序,建立民营企业家市外刑事案件应急协调处理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民营企业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20条的出台说明深圳市委市政府已经充分意识到了部分地方司法机关频繁南下趋利性执法对于本地民营企业发展造成的伤害,并尝试解决或缓解这一问题,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的积极回应。深圳市率先意识到了刑事打击、跨省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对于本地民营企业发展和营商环境的重大损害,并提出了应对方案,值得其他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参考学习。
赵玉森律师
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线索论证专家组成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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