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创新部解散 股权众筹将会去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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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了解,2015年8月,互联网金融的众筹被正式划到证监会的监管范畴,归创新部监管,目前仍未出台相应的股权众筹监管细则。不过,证监会2014年12月在其官网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秦楠楠  ·  2016-08-17 13:01
证监会创新部解散 股权众筹将会去哪儿? - 金评媒
   

据财新报道,成立仅2年多的证监会创新部正式解散,人员陆续履新他职,编制归内审部。创新部是在2014年2月证监会机构大调整时与债权部、私募部和打非局一起新设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新的金融监管形势,解决监管真空等问题。

报道称,证监会创新部解散,创新部原有的监管工作,可能会被分散到证监会其他部门。创新部是在2014年2月证监会机构大调整时与债券部、私募部和打非局一起新设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新的金融监管形势,解决监管真空等问题。

据了解,2015年8月,互联网金融的众筹被正式划到证监会的监管范畴,归创新部监管,目前仍未出台相应的股权众筹监管细则。不过,证监会2014年12月在其官网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肯定了互联网平台的价值,通过备案登记而不是牌照审批降低了准入门槛;规定资金必须通过专户管理,规范了整个行业的资金流向;明确投融资双方必须实名制,并对投资者范围进行了约定。但该文件一出台,批评之声铺面而来,认为以“私募”限制众筹,实质上是扼杀了股权众筹存在的可能。而且,私募与众筹,本质上就是相互冲突的两个词汇。

随后,证监会发声澄清,称“以公开发行方式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相关政策也在积极研究中”。在业内人士看来,其隐含语境是将股权众筹划分为“私募”和“公募”两大模式。但因协会的征求意见稿始终未能正式出台,换而言之,官方尚未正式确认这一术语体系。

据媒体报道,2015年1月,证监会召开会议部署2016年工作,时任证监会主席肖钢在讲话时称,将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建立符合股权众筹“大众、小额、公开”特点的发行方式。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也在2015年6月表示,目前股权众筹试点方案已经初步形成,正在履行必要的程序,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会及时向市场通报。

据悉,2015年8月,证监会宣布致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求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同时,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下称《通知》),布署地方证监局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

在《通知》中,证监会对于“股权众筹”做出明确界定,称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

对于“私募股权众筹”,则改称之为“非公开股权融资”。证券业协会根据《通知》精神,决定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至此,有关股权众筹是私募还是公募的争议可以告一段落,股权众筹的官方术语体系得到明确。股权众筹,完成二次定义。即股权众筹专指过公开方式募资的众筹,以后将不存在私募股权众筹的说法,只有“股权众筹”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之分。

2016年4月27日,在国务院多部委联合召开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座谈会上,证监会表示,未来将通过出台私募基金监管条例、证券法修改等契机,进一步加强对股权众筹、私募基金等领域的监管;这也意味着未来对股权众筹、私募基金监管边界的勾勒还需要立法的配合;但考虑到立法到执行的效率问题,在此之前监管层仍然要面临较多的治理难题。

此前,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在互联网金融统计制度第二期培训中也透露,股权众筹配套办法已经在加紧制定中,且上海已经率先对股权众筹行业展开调查,但按照我国大环境下监管细则落地的时间来看,股权众筹配套办法的落地可能还需一段时间的等待。

此次证监会创新部解散,创新部原有的监管工作,可能会被分散到证监会其他部门。而股权众筹将会分配到哪个部门,是否会再次陷入无人监管的状态?

来源: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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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楠楠

金评媒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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