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投顾监管争议折射改革智慧和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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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相关金融配套服务的短缺,也为以智能投顾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创新提供了机遇。尽管目前业界对智能投顾这个舶来品基本都持积极乐观态度,但围绕着智能投顾的争议也不少,其中关于监管的争议就是内容之一。

  今融指南  ·  2016-08-15 15:31
智能投顾监管争议折射改革智慧和勇气 - 金评媒
作者: 今融指南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带来了中产阶级人数的迅速扩大和居民财富水平的迅速提升,更带火了庞大的中国财富管理市场。同时,相关金融配套服务的短缺,也为以智能投顾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创新提供了机遇。尽管目前业界对智能投顾这个舶来品基本都持积极乐观态度,但围绕着智能投顾的争议也不少,其中关于监管的争议就是内容之一。

一直以来,对于日新月异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总是出现滞后性,毕竟技术的进步会要求监管层面必须在技术、手段、程序、方式、机制甚至制度框架上做出相应调整。但这样的调整需要在广度和深度上达到什么程度又都是未知的,因此要求监管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呼声开始不断出现。

关于智能投顾这种新兴的金融服务模式的合规性尚无定论,但既然创新是为了提高投资效率和降低成本,是为了促进资源合理有效的分配,当然也是为了回报投资者,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智能投顾的监管,既要符合一般的监管原则,即把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首要原则,处理好金融创新与投资者的关系,这无论是对于传统金融还是新金融,都应该是一脉相承的理念。

同时还要兼顾热议的监管维度问题,毕竟创新是有风险的,监管的责任之一就是把控风险,因此在保护投资人利益和保护创新积极性之间需要寻找平衡点,这就是广泛讨论的开放性和包容性问题,如果昧于固守现有的框架,对行业造成束缚不说,对投资者和从业者来说都是一种伤害。

关于智能投顾监管的另一大争议,在于监管划分的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应该将其归入资产管理范畴,还是投资顾问范畴。这意味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监管体系。

有律师就指出,如果认为智能投顾属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要求,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资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作为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监督管理机构,并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相关机构很可能只是按照信息中介平台进行管理,较之于P2P原有的业务,除了概念上的升级,并没有实质性改变。

如果被归入资产管理范畴,从业机构需从第三方P2P机构、基金公司、券商机构、银行机构购买各类投资产品,以实现智能投顾数字模型所需的投资策略。也就是说,从事智能投顾的机构在拓展业务之前,首先要取得相关业务的开展资质,比如要将基金产品纳入投资组合,需要取得基金代销牌照或参股基金公司。

当然,以上仅是从理论而言的,事实上,目前所说的智能投顾,在实践中本身就包含了两个方面,咨询和理财,单纯的硬性划入某个监管范畴未必合理,不过是为了给孩子找个监管的家长,使其不致失控。不过这毕竟是权宜之计,尽管有着种种滞后和这样那样的困境,行业的快速发展还是倒逼监管层需要从技术、制度、法律等各层面予以及时跟进,这既是对监管者智慧的考验,也是对改革者勇气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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